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予以松绑,作出新规定。
那么,这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有何新变化?又有哪些利好呢?
设施农业可用一般耕地,不需用地审批
上述新政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新定义,即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在对媒体解读时表示。
他同时指出,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用永久基本农田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还明确,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这对发展大棚农业无疑是一大利好。
耕作层是耕地的精华,耕作层土壤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据相关资料表明,1厘米厚土壤的形成需要200年,而形成黑土地,则需要双倍的时间。然而,此前不少地方在推进各种项目建设时大量的耕地耕作层被埋没被破坏,乃至出现挖土卖土毁坏耕地的行为,让耕地失去了应有的可持续利用功能。
为改变这一局面,原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进行耕地毁坏认定。另一方面,2015年起我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在农地征用时,把原来的农田耕作层剥离出来,转移至原来较贫瘠土地上,让资源有效利用。这项工作目前已在全国普遍推开。
本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同时指出,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大棚房”标准不变,允许“建楼养猪”
新政还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仍继续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对此,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曾在12月中旬表示,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此外,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这次新政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其中也包括生猪养殖设施。刘明松表示,这将为生猪养殖用地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资本向生猪养殖业投入。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必须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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