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中的重大疾病,虽然赔付额度高,但理赔要求很严格,一般被保险人要达到很严重的疾病程度才能获赔。
于是保险公司发明了轻症的概念,疾病程度比重疾轻,赔付保额也相应降低。被保险人无需达到重疾的程度就能获得理赔。
常见的轻症、重疾疾病对应如下:
但是你知道吗?重疾险中看似更容易理赔的轻症,却隐藏着许多的坑。今天我们就来细数轻症中的那些坑。
一、轻症缺少高发疾病
重疾病种中,有25种疾病是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的,几乎所有重疾险都有包含。这25种疾病的理赔占了重疾理赔的95%以上,因此重疾有这25种疾病兜底,疾病种类和数量一般不需要我们过于关注。
而轻症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仅凭疾病数量是无法判断有没有覆盖高发疾病的。有些产品轻症三四十种,数量虽多但缺少高发的疾病,保障能力是大打折扣的。
因此我们看一款轻症好不好,比起疾病数量,更要关心高发轻症是否覆盖齐全。以下是轻症中发病率排前列的几项疾病,优秀的产品是要全部包含的。
二、轻症理赔定义严苛
同样因为轻症疾病没有统一的规定,同样的疾病名称,不同产品理赔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就拿轻症中非常高发的轻微脑中风来举例。
理赔最宽松的,只要发生脑中风,在180天后未达到重疾“脑中风后遗症”的程度即可:
市面大部分的产品则要求产生后遗症,会列出两种程度的运动障碍二选一,或只列出一种:
比较严格的,会要求肢体肌力为Ⅱ级:
我们来感受一下Ⅱ级和Ⅲ级的区别:
严格的理赔要求,相当于变相降低了保障风险,所以我们在选择产品时,不仅要看高发轻症是否覆盖,还要看疾病定义是否严苛。
三、轻症隐形分组
轻症从单次赔付到多次赔付,也是经过了一个从分组到不分组的过程。虽然现在绝大部分轻症已经在明面上不分组了,但是很多产品在背地里依然存在隐形分组。
很遗憾的是,市面热销的大部分高性价比重疾险,由于成本所限,都存在隐形分组的行为。
隐形分组,就是你见不到把疾病分为A组、B组、C组,每组只赔一次这样的规则,但是在某些疾病的定义下面会额外有一行字,写着某几项疾病只赔一项。
不过大部分热销的产品,隐形分组的情况并不严重。但如果像下面这款产品有多达14项疾病存在隐形分组,而且价格并没有更便宜的话,就实在是不能忍了。
(友邦全佑至享(2019))
另外,如果你在现在还遇到轻症明目张胆分组赔付的产品,直接pass掉吧,已经严重落后时代了。
四、轻症保额过低
轻症最开始的保额,只有重疾保额的20%。
随着保险公司的竞争,轻症保额已经越来越高。如今市面热销的产品,30%保额是起步价,再好一点的是35%起步,并且随理赔次数逐次递增。
目前最好的是每次理赔都按45%保额,已经接近大部分产品中症的额度了。
而目前几家大公司的重疾险,没有中症就算了,轻症保额竟然还是只有20%,这就很让人气氛了。
有些代理人说,轻症20%保额也够用了,增加赔付比例又会增加保费。这话说的对,比如你买50万保额,轻症能赔10万,确实够用,但这话说的没有道理。
首先这些大公司轻症20%保额的产品,并没有比别人45%保额的便宜。其次保额用不用的着是用户的问题,给多高是保险公司的态度问题。
就好比我去买车,同价位的都是四门自动车窗了,你却还给我手摇玻璃。手摇确实能用,但你觉得一句够用就能打发我吗?我只会认为你是在欺负我不懂车。
五、轻症、重疾共用保额
共用保额就是轻症赔完后,重疾保额同步减少,这就非常的坑了。
比如轻症保额30%,先发生了两次轻症,再发生一次重疾:
共用保额的产品只能累计赔付100%保额。
不共用的产品可以赔付30%+30%+100%=160%保额。
当然现在存在这种现象的产品已经很少了,但市面依然存在,并且也是大公司在卖。因此选购产品时,还是多留个心眼看一眼轻症条款。
六、轻症只保定期
有些重疾险明明写着保终身,背地里却只把轻症保至70岁。别看轻症保额低,但理赔率却不低,保险公司这样做,极大地降低了成本,但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70岁开始才是重疾的高发期。
七、写在最后
轻症之所以会有这么多坑,主要还是因为没有像重疾一样的统一规范。
最新一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还是2007年制定的,在医学、保险快速发展的今天已经严重落后了。
新版规范有望在2020年落地,希望新规范也能对轻症进行一定的统一,毕竟消费者不是医学专家,不是法律专家,做不到一款产品一款产品地去对比条款。有了统一的规定,也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变着法来套路消费者了,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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