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3年之后,江歌遇害案再次被提起。

在这个过程中,刘某也成为了一个令人极度憎恶的名字,在此就不再提其名字,只用“刘某”代称。尽管她已经改名,但是并不会影响到起诉资料的有效性,只需在被诉人名称后备注其曾用名即可。确认一个人的身份,重点在于其身份证号,改名换姓都不难,但人的身份证号是终生不变的。通过检索一个人的身份证号,会带出一个人的全部相关信息,包括曾用名及其学历资料。

有一个冰冷的事实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人渣不分男女,并且越是长相漂亮的女人,渣起来就越没有下限。前段时间落网的劳荣枝就证明了这一点,蛇蝎美人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存在,从古至今从未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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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歌遇害过程中,刘某是一个重要当事人,并非是“不作为”那么简单。

她在整个案发过程都在现场,并且有些事情还亲历亲为。

她与杀人凶手有着亲密关系,曾经同居,并有情人关系,因此也不能排除有合谋杀人的嫌疑。

她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并且居住在受害人租住的房屋,因此也不能说江歌的死与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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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受到男友陈某的暴力威胁之后,投奔江歌,这是引发并导致江歌遇害的重要起因,如果不是她的行为不检点,江歌与杀人凶手陈某就不可能有任何交际。

因此,江歌遇害,她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她搬到江歌住处之后,陈某并没有放弃纠缠,而是要找她理论,她就向江歌求助,并且让江歌去接她。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她对陈某的暴力行为有所预期。

在家门口遇到陈某之后,刘某先躲进屋里,留下江歌与陈某理论。当江歌发现陈某的行凶意图,想返身逃回时,门已被刘某反锁,致使江歌被陈某残忍杀害。

从法理上讲,任何人跑进别人的家中,把主人锁在门外,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何况当时江歌在门外面临极度危险,并且这些危险都是刘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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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明知江歌所面临的危险的情况下,不仅不开门相救,反而为了自身安全而把江歌反锁于门外,她的这种行为是导致江歌遇害死亡的重要原因,并且与江歌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她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当时的情况是,江歌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持刀歹徒,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放任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条件。

这其中还有一个颇有争议的关键情节,据陈某供述,当时他并没有带刀,两人在外面争执之时,刘某从屋里递出一把刀给江歌,然后又一次把门反锁。

这有可能是陈某为了洗脱罪名的一种说辞,也有可能是真实的情况。因为,从刘某的品质来看,这一点并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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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什么会这么做?当时,对于刘某而言,确保自己的安全是首要的,递出一把刀,任其拼杀。双方无论谁死,她都能坐收渔翁之利,如果陈某被刺死,她就从此摆脱了陈某的纠缠,并且江歌也会获罪入狱,了却她的心腹之患,自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如果江歌被刺死,陈某当然也要被判刑,这样同样能摆脱陈某的纠缠。更重的是,她可以在江歌的家里继续居住一段时间,并且把江歌的一些财产据为己有。

有时候,冷酷的逻辑,往往会是真相。对于这样一个没有下限的人,她有什么做不到的呢?

还有一种说法,当时江歌在她开门时曾经跑回屋里,但是被刘某推出去而后反锁。因为,有墙上的血迹为证。如果这个情节被证实,那么刘某与男友合谋杀人的嫌疑将很有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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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当江歌妈妈来到日本,她拒不交代凶手是谁,一再延误侦察,为凶手争取逃跑和毁灭证据的时间。警察用了三周的时间才调查清楚前去抓人,但此时关键证据已被毁灭,行凶的刀具至今没有找到,致使陈某的罪行难以认定,并且导致一些情节至今仍然事实不清。在警方调查和庭审期间,刘某不断向警方提供前后矛盾的虚假证词,进一步使案情复杂化,在这个情节中,刘某已经涉嫌包庇罪、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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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歌遇害案审理结束之后的三年里,刘某不断通过微博向江歌妈妈挑衅、辱骂,并且发布一些江歌是同性恋的言论,其行为已经涉嫌人格侮辱罪和诽谤罪。

法律和道德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虽然法律并不能对人的道德进行管制,道德上的缺失也不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罚。但是,在道德缺失的社会环境中,无论如何完善的法律制度都难以构建和谐社会。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挑衅社会道德的底线,纵使其留学东洋,取得再高的学历,也只能站在道德的对面,永远为国人所唾弃。愿世上不再有第二个刘某,她的存在,足以让每个人感到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