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法院对以被告人李某山为首的6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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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采取非法手段追债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李某山、李某隆、李某帅、李某寅、张某凯、冯某等人,交叉结伙,采取辱骂、跟踪、殴打、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家大门上泼粪、墙上喷字或派人在其家中吃住等非法手段,先后向鄄城县董口镇某村村民张某某等人追债,共计作案10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法院认为,情节恶劣,其中李某隆、李某帅多次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强迫交易,非法获利

2014年6月23日至7月21日期间,李某隆的父亲李某峰和鄄城县古泉街道居民栾某某先后分4次借给鄄城县大埝镇村民王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共计人民币548万元。

2014年8月13日至14日,李某隆和其父亲李某峰等人采取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王某某、杨某某将其名下价值701.06万元的房地产用以抵消债务,并于2014年10月,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3.06万元。

李某隆伙同他人采取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地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非法获利

2010年至2015年间,李某山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鄄城农商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李某山以牟利为目的,虚构档发购销合同,利用贷款额度,骗取鄄城农商银行信贷资金28笔共计6110.5万元,先后以3分-1角5分不等的月息转借给鄄城县居民董某某、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经营人陈某等13人,共计收取利息人民币217.3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4.25万元。

李某山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多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据悉,2012年4月至10月,李某山、李某隆、李某帅、李某寅等人为索要债务,交叉结伙,先后非法剥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居民李某某等4人人身自由,共计作案3起。其中,李某山、李某隆参与作案3起,李某帅、李某寅参与作案2起。

李某山、李某隆、李某帅、李某寅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经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山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非法拘禁多起恶势力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判处李某山等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