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旧立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时调整

农地农用始终是农村土地问题的红线,也是各项政策出台的硬约束。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了设施农业的发展边界和规则,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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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明确了在当年9-12月在全国范围内要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意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清理农村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

农地的边界是清楚的,但业态是否是农用这个问题不太好说清楚。因此一些地方在执行清理大棚房问题时,出现了或多或少一刀切的现象,尤其是在处理生态旅游、农家院等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社会在发展,农村也在发展,要发展就必须涉及到用地,因此这些年,农村用地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需求,因此原有的一些政策措施,可能已经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甚至成为阻碍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新阻力。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明确并适时调整了农村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管理政策,并废除了2014年(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

二、五大突破:松绑用地枷锁,农村设施农业迎来历史性发展良机!

农地圈在看过新《通知》后,总结新文件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五方面有了改进突破。

1、从用地划分方面看,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调整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3、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中央不再统一规定各类农业用地规模限制。

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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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5、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不再需要审批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