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48条对退市作出了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希望对第48条的内容再进行研究”,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尹中卿说,此前三审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强化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增加关于退市的专节规定,对退市条件、程序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防止借壳资源炒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印发本次会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意见,也提出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6条曾经专门规定了暂停上市制度,这为上市公司退市提供了缓冲,但是三审稿又暂缓上市制度。四审稿既没有暂停上市制度,也没有强制的退市制度,确确实实难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他建议,在草案48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法律规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者退市情形的,从其规定”。“为什么增加这个规定?因为修订破产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破产法要对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破产作出规定,今后修改公司法也会遇到这个问题。希望证券法修订草案第48条留下一个衔接性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提出,第48条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方面的最直接的权限。“虽然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法定权利,但是根据以往的实践,公司退市原因是多元的,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一退了之的问题。在注册制优化前端入口的前提下,如何建立有效的出清机制,需要在后续注册制实施过程中制定有突破、有效率、多元的退市制度安排”。

刘新华建议构建动态的上市与退市的关系,“资本市场要成为一个健康的有机体,就必须做到吐故纳新、优胜劣汰,不能只进不出,要切实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真正做到市场的淘汰机制。美国的纳斯达克交易所自从建立到去年年底,一共在市场上挂牌公司达到35000家,但是常态运作的只有5000家,大部分已经被淘汰”。

刘新华认为,全面推行注册制应该协调好四个关系,上述“构建动态的上市与退市的关系”是需要协调好的关系之一,此外还要关注并处理好交易所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所既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又是相关证券交易的市场组织者,不排除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市场决策冲突的可能性。尤其在当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实质性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交易所之间的不适当竞争。虽然监管部门最终履行注册制的程序,但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施注册制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交易所为吸引更多的上市资源,而在审核过程当中降低或是变相降低审核标准的问题,应该予以高度关注”。

“处理好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职责之间的关系”,刘新华说,草案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工作由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发行申请的实质审核,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为此,需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职责划分,既不应当是双重审核、重新审核,加重申请人的负担,又要做到有效监管,各司其责地把好入口关。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核是能否注册发行的关键,但注册决定仍由监管部门作出,并承担作出行政许可的相应责任。因此,如何实现权责统一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并协调好监管部门与交易所的职责划分,压实交易所的审核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刘新华还谈到,推行注册制还应全力处理好放权与防止滥用权力的关系。“此次注册制的实施赋予了证券交易所较大的权限,我认为这是符合市场的内在规律,也是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如何防止交易所的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当中出现道德风险,仍然是注册化有效实施的重点,必须以高度的自觉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防范出现廉政问题。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建立新型注册制度,而不是简单地更换一批审核人员或者变更审核地点。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