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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已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追补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2、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额征收,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销售额怎么确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办理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吗?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