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梧州12月25日电(通讯员覃远成 胡家榕)12月2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莫某德等10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公开宣判。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王某、莫某德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150万元至5万元不等。10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共计36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了节约废物处置成本,在明知司徒某戌、司徒某协(父子关系,均另案处理)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广东江门市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危险废物以318元/吨的价格委托司徒二人处置。司徒父子接受王某的委托后,遂将处置该公司的危险废物的工作以180元/吨的价格转包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莫某德处置,后莫某德再将该工作以150元/吨的价格转包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松(另案处理)处置,王某松又以120元/吨的格价格转包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的被告人欧某明处置,王某松与欧某明确定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广西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陶瓷园区)后,欧某明便以80元/吨的价格委托被告人余某新找货车司机李某华等7人,将危险废物从江门市某公司运到陶瓷园区倾倒。

同年3月16日,上述犯罪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藤县县委、县政府立即指示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在案发现场发现危险废物共711.04吨,已经倾倒的为595.06吨。经鉴定,这些废物属于含镍危险废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左右长优公司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镍沁出渣21180.66吨交给王某处理,王某以318元/吨的价格委托司徒二人处置,后司徒二人又将该批含镍沁出渣转包给莫某德等人处置,莫某德“接收”该批含镍沁出渣后,将8956.57吨废渣(含在藤县倾倒的部分)在阳江、阳春等多地进行非法倾倒。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莫某德等1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案件发生后,藤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公检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督察县环保局加快落实该案不明废物的鉴定和环境损害及生态修复费用的鉴定。

同年4月3日,广东江门市某公司及其委托的技术指导单位的代表到藤县人民政府对接该案危险废物的处置事宜,制定了《广西藤县“3.16”倾倒固体废物转移实施方案》,由危险废物来源企业将该案中倾倒的危险废物全部运回广东依法处置。之后,江门市某公司向陶瓷园区管委会支付了500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

同年4月11日上午开始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工作,藤县检察院派出多名干警到现场监督,12日完成了全部废物1500多吨(含被污染的泥土)的转移工作。藤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