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夜不平安,12月24日晚,重庆沙坪坝三峡广场一男子坠楼致两过路女子身亡。

12月24日晚,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坠楼,砸倒两名过路行人。从沙坪坝区委宣传部了解到,三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均已死亡,目前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处理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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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查明事件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31岁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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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友表示对此类案件刑责及砸死路人后赔偿的问题抱有疑问。

【是否存在刑责】

首先明确一个点,砸人者也已经身亡,所以即使存在刑事责任,也无法承担,所以更准确来讲,这里的探讨是针对“坠楼砸人而坠楼者未身亡”这种情况的探讨。

坠楼系意外

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刑责。

自己跳楼的情况

又分几种情形:

1.故意杀人罪:

明知被砸死者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必然或者可能造成被砸者的死亡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跳楼者在跳楼自杀的时候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人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有人被砸死的结果,那么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意外事件:

如果在跳楼时对他人出现的情况完全无法预见,即完全不能够想到会有这一悲剧收尾,虽然最终造成有人被砸死的结果,但跳楼者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在深山老林里跳崖自杀,结果砸到人……)

最新官方通报,初步判定男子系自杀。在这种情况下,自杀且未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自杀,砸死路人,属情况2,已经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可是!人死了,没法追责!

【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仍然先明确一个点,由于砸人者已死,赔偿本身其是无法完成的,那么由谁来进行赔偿,也要分情况。

1.砸人者未成年或有精神疾病(即没有完全民事能力,存在监护人监护的情况)

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对第二种情况,这算是比较符合俗语“冤有头债有主”的情形了)

2.砸人者已成年且具有独立民事能力

虽然这种时候,由于砸人者造成的伤害让人很难不“恨屋及乌”,从而自然地想要其家属进行赔偿,但很遗憾,从法律而言,砸人者家属没有赔偿责任。那么赔偿怎么来进行呢?——以砸人者的遗产进行赔偿,而跳楼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就应当代替死者赔偿。

虽然被砸者谁都不想失去生命,其家人对这种情况也难以接受,但是在事实已经既定的情况下,也只有民事赔偿能够稍许告慰了,但在2这种情况下,可能我们很容易想到,砸人者的遗产可能很少很少……结果就是,被砸已经够不幸了,赔偿可能还非常少,真的非常不值(当然,较好的情况是,砸人者家属出于人道主义、“赎罪”心理愿意进行赔偿)。

最新消息,自杀者31岁,成年人,若接下来确认完全民事能力,很悲伤,赔偿是按第二种方式来进行的……

这完完全全就是个悲剧,而事情本身存在的随机性、概率性(非故意杀人的情况下),是令受害者也无法阻挡的,前一秒还好好的、下一秒就……人在意外面前太脆弱,珍惜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