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题材的电影或是电视剧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批自称是东厂的恶毒的太监。他们往往阴阳怪气,把持朝政,震慑群臣,宵小之辈尽附于其。

除了东厂,还有一个像特务一样的机构,世人谓之锦衣卫。他们行走于黑暗之中,行事缜密,就算是官僚们也对其忌惮三分。

影视剧中还常常有西厂、内厂等等很容易让人混淆的明初,总搞得我们云里雾里无法分辨。我们今天就来说说这些机构到底是些什么东西,有些什么职能。

厂卫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明史》

廷杖是明朝特有的刑罚,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合称厂卫(内行厂也是厂卫之一),而镇抚司狱乃是指锦衣卫下属机构北镇抚司的监狱。

在厂卫之中,东厂与锦衣卫乃是常设机构,少有变更;西厂在明代历史上只设立过两次,分别于明宪宗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和明武宗正德元年(公元1506年)设立,两次都只历时五年便撤销,西厂“所领缇骑倍东厂,自京师及天下”,其权势为东厂所不及;内行厂只出现过一次,也是在正德元年,历时四年后取缔。彼时,东西两厂“争用事”,所以用内行厂来监督他们。

我们主要讲讲最重要的锦衣卫与东厂。

锦衣卫之前身乃是仪鸾司,洪武十五年被朱元璋改为锦衣卫,明史谓其“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锦衣卫之职务大概有三:

其一,侍从、保护皇帝。《明史·职官五》有言:“(锦衣卫)凡朝会、巡幸,则具卤簿仪仗,率大汉将军(共一千五百七员)等侍从扈行。宿卫则分番入直。朝日、夕月、耕耤、视牲,则服飞鱼服,佩绣春刀,侍左右。”在这一点上,锦衣卫起到的是保镖与秘书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与皇帝极为亲密的关系,在皇权的刻意帮助下,锦衣卫之权力急速增长,成为了皇权扩张的有力工具。

其二,侦缉、逮捕、审讯盗贼。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锦衣卫侦缉的范围是非常广的,像不轨、妖言、人命、强盗等重事锦衣卫都有权力抓捕并审讯。换言之,锦衣卫是一个能够干预司法的机构,就算是东厂的案子,也必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注:镇抚为锦衣卫下属机构)

其三,监督官员,收集情报。锦衣卫乃是天子的侍从,但其却又审查盗贼之权。这样一来,京城有些什么动向,皇帝都能通过锦衣卫来了解,所以对其真正的定位,或许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除了天子耳目,锦衣卫还是皇权直接干涉司法权的重要工具。皇帝除了特殊情况,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但他却可以派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审问、复查案件。所谓三法司,乃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或是都察院对案件初审,大理寺复查,这是明朝的司法结构。皇帝们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往往任厂卫以重责任其发展来干涉司法。

锦衣卫之下所辖的北镇抚司,还有着“治诏狱”的权力。诏,或谓天子之诏书,诏狱的意思乃是锦衣卫的监狱。

北镇抚司有着很大的权力,“狱成得专达,不关白锦衣,锦衣官亦不得干预。”结案后直接上报,锦衣卫也不得干预,这就使得北镇抚司成了一个独立的机构。

再说东厂,东厂乃是明成祖朱棣所设。

建文帝时期,还是燕王的朱棣刺探宫中事宜,多依靠建文帝身边的宦官。所以在朱棣得到皇位后,“专倚宦官,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令嬖暱者提督之”。朱棣建东厂,其意为让东厂刺探“谋逆妖言大奸恶”之事。

东厂之权力,最显著的莫过于“听记”与“坐记”。每月初一,厂役之人便“掣签庭中,分瞰官府”,他们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监视的对象。监视三法司会审、北镇抚司考讯重犯的称为听记,监视大小官员的称为坐记。因为听记与坐记的原因,大小臣子无不忌惮东厂,明史记载:“以故事无大小,天子皆得闻之.......上下惴惴无不畏打事件者。”所谓打事件,就是胥吏将坐记的内容上报于东厂。

东厂与锦衣卫的职权颇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皇帝控制臣下的有力工具,所以厂卫往往相互勾结。有时候,东厂与锦衣卫之首皆是一党之人,比如正德年间东厂的丘聚、西厂的谷大用与锦衣卫的石文义就都是大太监刘瑾的人,在这段时期锦衣卫与东厂同流合污、为非作歹。

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
——《明史》
厂卫干预司法

东厂与锦衣卫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他们在皇权的授意下对司法权的干预。

明代不同与以往的是,东厂等特务机构逐步掌握了司法大权,无论是清朝还是以前的朝代,都没有出现过这种现象,可以称得上是空前绝后了。按照大明律所规定的,真正的司法机构应该只有上文所提及的三法司,即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厂卫等机构参与司法其实是见不得光的,所以在官方记录的《明会典》中少有相关记载。明中后期时,皇帝不再以往那般信任内阁等机构,便有意无意的扩大厂卫的势力,导致后来厂卫在司法方面甚至压过三法司一头。虽说是厂卫势力的扩大,但厂卫是受皇帝所控制的,所以究其根本,还是皇权的扩张问题。

皇帝要怎样利用厂卫干预司法权?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皇帝在司法方面的权力:

  • 重案的审判权。明史有载: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在三法司手里的案子中,凡是“流”以上的刑,皆要上呈于皇帝裁决。而且死刑的复审权,亦由皇帝所掌控。
  • 其他审判模式的决定权。明代除了法律规定的审判之外,还有朝审、热审、大审、秋审等等。这些审判模式直接或间接的受命于皇帝的旨意行事,如大审中,司礼监会同三法司一同坐堂会审,司礼监或可能代表皇帝的意思。

明代的皇帝,似乎都在牵制官员权力、扩张皇权势力的道路上一去不复返,朱元璋废丞相亲率六部就是一个开头。而厂卫乃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构,扩大厂卫的权势,便有利于皇帝与整个文官集团之间的斗争。且三法司中的官员,大多是进士出身饱读诗书,秉承正道,他们不允许个人的意识干扰司法的公正性,并且他们认为君王也应该恪守法律,这大概就是皇帝要削弱三法司让厂卫干预司法的原因。

王者理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
—— 刑部尚书何乔新

我们试着总结一下,来看看厂卫是如何渗透司法权的:

其一,审讯权。

锦衣卫与东厂都对自己所羁押之人有审讯的权力,有时皇帝还会下旨让厂卫会同三法司同审案件,这样一来,法司的司法权力就被厂卫分割了一部分。

其二,监督司法权。

上文提到过,东厂有“听记”之权。在法司审问过程中,厂卫能够监视三法司的行为然后上报于皇帝。

有时皇帝亦会让司礼监太监来监督司法,比如万历时期的“王大臣带刀案”,就由司礼监冯保参与审讯。其实无论是司礼监还是厂卫,对皇帝来说都可以用来限制法司之权力。

其三,判决权。

按明律,厂卫是没有最终判决权的。在厂卫审判后,必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虽说如此,但法司往往摄于厂卫之淫威,不敢对其审判结果做出修改。

刑官洞见其情,无敢擅更一字 。
——《明史》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无外乎有二,一为厂卫乃皇帝心腹,深得信任,法司不敢忤逆;二为法司本身就受厂卫的监督,因此受制于厂卫。

有时候厂卫与司礼监相勾结,比如正德年间的司礼监掌印太监刘瑾就掌控厂卫,再加上他手上的“批红”权力,也是变相的控制了判决权的表现。

(注:批红,指皇帝对内阁的建议用红色的笔批示后施行。批红的权力在后来被司礼监所掌握)

结语:

厂卫之于明朝,是有两面性的。很明显,坏的一面远大于好的一面。厂卫或许能侦破一些隐秘的大案,促进破案,但更不利的,是厂卫争权夺势对朝政的影响,以及对司法方面对破坏。比如在正德年间两厂争权,到处侦查私密,各地百姓们见鲜衣怒马作京师语者,皆转相避匿;某些机构厚资给予厂卫以求自保,贿赂之风也因此盛行;正直的大臣受到迫害,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

参考资料:

《明史·刑法三》

《明史·职官五》

《明史·宦官传》

《明神宗实录》

《明太祖实录》

《中国断代史系列·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