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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双叒叕变了,带来的不只是学习的麻烦,也有好处的。

笔者通过学习,发现一处修改,就减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大家都清楚和明白,既要调增“销售收入”,也要调增“销售成本”,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

可是,问题在于在调增“收入”的同时,“收入”对应的“费用”是不是也该同时调增呢?

比如,企业宣传促销活动中,赠送了自己的产品,成本价6万元,市场价10万元(不含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3万元

贷:产成品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税务处理:增值税已经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6万元。大家对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问题在于我企业已经按照10万元确认了收入,那么“销售费用”是不是也应按照10万元加增值税计算呢?因为我这些赠送的产品经过视同销售处理后,计税基础就变成了10万元了啊,当然还有企业承担了不得转嫁或抵扣的增值税。

可是,以前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申报表填报说明也没有注明等原因,所以就有人支持应该同时调增,也有人反对,反正是争议一大片,常常就出现税企争议,各有各的道理。企业肯定是拧不过税务局的啊,最终吃亏的是企业。

好啦,回顾了一下关于“视同销售”曾经存在的争议,下面我们就看看总局修改后的最新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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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修改后)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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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画框的是重点)

这一修订的最大好处就是完美的解决之前的税收争议!

还是以前面的例子,我们来看看在新表下应该怎么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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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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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填报过程可以看出,能否调增“费用”对企业影响还是蛮大的。原来是大部分地区税局和税官,之所以不认可上述对“费用”调增,因为可以调增“费用”的话意味着企业将不会补税,很多企业与稽查税官为此经常扯皮。

总局这次修订,最终一锤定音: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以调增费用!

只有这样,逻辑关系才是正确的!

这一修订,是对企业的明显利好,也是对某些装着明白揣糊涂或者教条主义者打脸。

另外,原来“视同销售”还存在一处争议: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含税?

大家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税务上“收入”都应该是不含税的。但是,请看下面的案例:

企业在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给员工发放。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金额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该业务同样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提醒:很多人会经常忘记该调整)。

虽然该调整无论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都会相等,不会对“费用”产生调整。

但是含税与不含税的微妙处在于,含税金额较大,会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企业有少缴税的嫌疑。

可是,如果按照不含税金额调整,又如何来确定不含税金额呢?如果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显示了不含税金额还比较好办,如果是没有显示的呢?企业还要去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还要确认购买的商品的税率以及是否免税等等,反正事情不会少。

本来,类似于月饼这样视同销售是否含税,对纳税结果影响并不大,应该从简和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即可,可是有些人就喜欢拿着这些找企业的麻烦。

扯远了,反正总局这次的这样修订,我觉得应该大大的点赞。希望放管服措施更加深入,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税收争议愈来愈少。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