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创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迈出了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第一步。

创设(1984-1991):

教育 感化 挽救

早在“严打”初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不加区别,查明事实后即定罪量刑。

实际上,当时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对不良环境的易感性,二是犯罪历史较短,可塑性较强。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1984年10月的一次讲话中深刻指出:“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的青少年。”

惩罚不是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基于这样的认识,长宁法院在刑事审判庭的五个合议庭中选择了一个,组成“少年犯合议庭”,抽调了一名懂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的女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指派一名热心做教育感化工作的老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工作,集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合议庭的首任负责人胡惠乾参与了创设工作的研究商讨。当时有人提出,少年庭是否会搞成一个“慈善庭”,对犯罪行为姑息纵容。胡惠乾回忆,“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充分注意少年犯的特点,把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统一起来,尽力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使他们弃旧图新,这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

“少年犯合议庭”自1984年10月成立后不久,即于11月29日开庭审理了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984年11月29日,“少年犯合议庭”对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喻某在该案中涉嫌奸淫幼女,此前曾多次因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鉴于此种情况,主审法官胡惠乾对其犯罪背景进行了详尽调查。调查后发现,喻某犯罪的原因有二:一是交往不良群体,二是家庭溺爱(喻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及5个姐姐对其有求必应)。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惠乾与喻某平和对话,运用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交谈方式,启发、疏导、唤醒他内心的愧疚,最终让其明白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做到准确量刑,胡惠乾亲自到喻某居住地居委会、学校等地走访,了解其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等,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法判决喻某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法官保持着与喻某家人的联系,期望喻某能走上正道,将审判效果向后延伸。

1988年7月,长宁法院将“少年犯合议庭”升格为独立建制的审判庭,并制定了全国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细则》。从此,长宁法院少年庭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举措,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第一”。

1996年6月1日,少年庭首次举办“十八岁成人意识教育”活动,将成人意识教育引入对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中。

1996年11月22日,长宁法院、华东政法学院与市少管所举行“手牵手,心连心,孕育新希望”结对签约仪式,共同开展对少年犯的结对帮教工作。

1997年,长宁法院少年庭作为全国未成年人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试点庭,对简易程序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实践,总结出了“法庭教育不简、社会调查不简、未成年人诉权不简”的“三不简”审理方法。图为1997年8月长宁法院少年庭召开“少年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理论研讨会”。

深入(1991-2006):

温暖稚心 护航成长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当父母成了身陷婚变泥潭的“熊爹妈”时,学校又怎能让他们重拾责任呢?

图为上世纪九十年代长宁法院少年庭工作照。

翻开尘封的司法统计档案,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改革开放四十年的“起跑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呈几何基数增长。许多离婚当事人忘了自己还为人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就开始辱骂厮打,或者拿孩子当作逼迫对方让步的筹码……一些家庭破碎的孩子因此心灵扭曲误入歧途,甚至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了教育父母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避免自己不当言行对孩子造成伤害,长宁法院于1989年成立了“为孩子父母学校”

“我的过错几乎毁了孩子的一生,如果曾接受亲职教育,我可能会为孩子多考虑一些……” 曾将孩子偷偷扔在法院门口的王某愧疚地忏悔。

王某结婚后来沪打工,在足浴店工作期间与顾客胡某发生一夜情并生下儿子乐乐,纸包不住火,王某的婚姻就此走向末路。离婚后,由于乐乐的抚养纠纷,王某将乐乐生父胡某告上法庭。考虑到胡某及其家庭对乐乐的排斥态度,以及乐乐长期随母亲生活的事实,法院判决乐乐随王某生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对判决结果不满,让王某做出了将乐乐遗弃的举动。2018年,王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抓获。庭审中,乐乐表达了希望回到母亲身边的心愿,王某本人也表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王某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禁止其逃避家庭教育指导责任。这是全国法院首例在判决中适用“缓刑禁止令”,强制监护人履行家庭亲职教育义务的案件。

图为“为孩子父母学校”授课现场。

长宁法院“为孩子父母学校”开办至今,累计参训学员达6000余人,累计接受咨询7000余人次,1992年被全国妇联、原国家教委评为“全国优秀家长学校”,1996年学校录像资料被选送到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作为交流材料,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了中国涉少司法保护及社会教育工作的卓然成效。

巩固(2006-2018):

“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旧理念的冲突导致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权、监护权和探望权等家事纠纷大幅增长,且矛盾往往难以调和。父母离婚,孩子跟谁过?因抚养费闹上法庭,如何更好地保护孩子利益?这些问题不仅难倒父母,法官也需仔细衡量。

少年庭法官、未检科检察官与救助站工作人员一起将少年送至火车站,使其顺利返回原籍。

2011年9月,长宁法院在上海市率先启动了“社会观护工作”,在涉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等纠纷案件中,由社会观护员通过“庭前调查,庭中出庭,判后观护”三位一体的做法,帮助法官了解案情并做出合理裁判。

大方、小方两兄弟因父母离异而分离,其母李某不愿让原本亲密无间的兄弟分离,遂起诉要求取得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为了解两兄弟与父母之前的生活状况及情感状态,长宁法院少年庭委托了社会观护员上门调查。经了解,两个孩子感情极好,且均与妈妈比较亲近,妈妈新组建的家庭也欢迎孩子加入。在听取社会观护员当庭宣读调查报告以及孩子的意见后,法官支持了妈妈的诉讼请求。

庭后,社会观护员继续参与案件的判后工作,定期对当事人回访观护,并出具报告,以保证审判效果的延续。

社会观护工作,是长宁法院先行先试的大量创新举措之一。1999年4月,长宁法院少年庭经上海市高院指定管辖四个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11月,根据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工作要求,长宁法院少年庭又恢复受理涉少民事及行政案件,开始进一步探索涉少民事审判。“避免二次伤害”原则、判决书附“法官后语”的做法、民事审判“三见面”等实践经验一一被提出。

知识链接:

所谓“三见面”制度,是指在开庭之前,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可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第一是与学校老师见面,了解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等情况。第二是与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学习生活状况,告知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慎重交友,保持正确的学习态度。第三是与社区等单位组织见面,了解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有关情况。三见面制度可以使法官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案件,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家长双方矛盾焦点点,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更好地审结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图为社会观护员出庭参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活动。

长宁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顶层设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了可靠的实践依据。同时,在全球少年审判领域与各国相互交流互鉴,为推进少年司法工作发展作出了独有的贡献。

图为合适成年人(父母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会让合适的成年人出庭)前往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回访帮教工作。

探索(2018至今):

保护孩子,是永远不变的初心

无休止的争吵,甚至家暴,让本应天真无邪的孩子陷入泥沼,在夹缝的一地鸡毛中艰难求生,长期生活在此种境况的孩子会发生什么变化?

小亮是一个挣扎在这片泥沼中的孩子,每日的争吵打骂让他封闭自己,只会用尖叫表达情绪。父亲的骤然离世,母亲的一去不回,让他情绪崩溃。了解情况后,长宁法院为小亮联系了心理咨询师上门干预,经过引导,小亮的状态得到了明显改善。

小亮绝不是唯一一个自我封闭、自我挣扎的孩子,为了维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长宁法院与区妇联合作,在法院内开设心理咨询室,指派资深心理咨询师预约接待,并参与庭审与回访帮教,从源头上防止纠纷乃至犯罪的发生。

心理干预机制,是长宁法院十项家事案件处理机制和举措的一项(探索家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建立庭前教育机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家事案件面谈机制、家事调查制度、冷静期制度、心理干预机制、家事案件社会观护机制及家事案件回访制度),工作机制的开拓,体现了长宁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对“温暖”的追求。

图为长宁法院少年庭对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进行的“圆桌审判”。

顺应家事审判改革潮流,长宁法院少年庭于2017年底率先完成了机构合并,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并于2018年1月起将全部家事案件纳入审判范围改革的目的同样明确——进一步延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为此,长宁法院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探索具有特色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全面规范并建立健全了家事案件审判的系列机制。不懈的努力耕耘,让这棵少年审判之树结出了累累硕果,长宁法院的少审案例多次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理论创新亦是成绩斐然,获得了多项国家级荣誉。

2019年,初心,仍旧牢记,脚步,从未止息。谈到今后长宁法院在少年司法工作上的发展方向,长宁法院院长米振荣说:“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创新的未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成立35年以来,紧紧围绕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今后,长宁法院将继续秉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持续探索少年权益司法保护的创新和创造,以最温暖的司法光芒,照亮少年,护佑少年,引领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