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前,晋城一起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详情公开。

被告人琚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村**路**巷**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杨某某(另案已起诉)在上海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对外吸收公众资金后再放贷给他人

被告人琚某某通过他人认识杨某某后,认为该项目不错,于2013年11月在晋城注册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琚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公司成立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琚某某的经营负责下采取口口相传、对外介绍拉客户等方式,公开发布销售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共非法吸收资金1866.47万元,涉及投资人数96人

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上海总公司,由杨某某以年化30%的利率出借给个人或企业。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人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 壹一

来源 | 法治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