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为了查清双方责任,查询甚至复制你的通讯记录,到底合适否?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记者从会场了解到,根据报告,有些地方性法规允许交警在交通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不符合公民通信自由的原则,现已修改。
【看点1】交通事故调查可查阅、复制个人通讯记录?违宪!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过去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了反馈。
其中,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与宪法法律规定有抵触、不符合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规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向有关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修改。
记者查询了解到,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看点2】对违法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扩大了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
开车的“老司机”都知道,12分是个“极限”,一旦扣分累计达到12分,就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还要重新考“科一”,十分麻烦。因此,严守交规,人人有责。不过,按照目前法律法规,12分的累计是针对驾驶员本人的,而并非针对某一辆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报告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编辑:祁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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