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子王某和多名男子合谋,要敲诈勒索男子张某。王某约张某到沈阳一家酒店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通知其同伙进入室内,自称是王某“男朋友”,殴打张某并拍摄录像,还威胁要报警称张某强奸了王某。以此为要挟,几人敲诈勒索张某十万元钱。2019年12月王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刑1年8个月。
1990年出生的王某有大学本科文化,是辽宁沈阳人。
王某和另外几名男子合伙,预谋敲诈勒索男子张某。2018年6月15日12时许,王某出面将张某约至沈阳市浑南新区一处酒店房间内,王某让其同伙在外等候,王某与张某见面后进入房间并发生性关系。
之后王某通知同伙进入室内,这伙人自称是王某男朋友,称张某强奸了王某,对张某实施殴打,还使用手机对现场进行录像。随后威胁张某要报警。迫使张某承诺赔偿人民币10万元。2018年6月15日至9月10日期间,张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交给王某等人4.7万元。王某从中获利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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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多次勒索,张某报了警。王某的3名男性同伙先被警方抓获。3人指认王某也是案犯之一。2018年12月7日王某被抓获并被刑拘。其到案后交代称,是自己男朋友要求自己“钓”张某的。还让其自称被男友打伤,让张某出来陪她。“还交代我一定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王某的3名男性同伙先后被判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等人经过预谋,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拍摄不雅视频,以揭露、告发其隐私的威胁方法及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但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实施过程等相关情况,被害人交付钱款是基于其害怕暴露隐私的恐惧心理而非暴力威胁,故王某等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系部分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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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上诉,称认定事实有误,对自己量刑过重。而且自己是受同案犯胁迫进行的犯罪。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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