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那么,按揭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如何处理,按揭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有效?

网友咨询:本人于2010年12月底在南山一家楼盘A看房,当时有意向购买,本人名下深圳有一套全款付清的房子B。在销售人员当面打电话给工商银行贷款经理后,确切地告知我贷款没有问题。 当时我一个朋友也在场能够作证。后来又说各种理由不可以。这样欺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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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王妮娜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的,合同是无效的,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欺诈方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没有欺诈行为,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合同一般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妮娜律师解析:

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有哪些

(一)隐蔽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这种对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为相对人认识能力的局限,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扼意而为。

(二)干忧性。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