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并通报了修订的相关情况。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万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规则》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钟心宇摄

记者注意到,《规则》第十三章第五节专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详细规定。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规则》第五百八十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具体包括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十三种情形。

万春介绍,除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规则》还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司法人权保障。如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防止拖延办案、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依法规范自侦案件的办理,明确必要时可以对勘查、询问重要证人等侦查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