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何龙,曾用名何英才,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河南省新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野县,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龙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5)临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龙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何龙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4月8日以(2017)鲁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复核确认:

一、强奸、强迫卖淫事实

1.被告人何龙为了非法牟利,预谋控制幼女供他人嫖宿。2014年6月,何龙来到河南省洛阳市,以收养为名,将被害人常某1(女,时年8岁)带至山东省临沂市,拘禁在该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租房内。其间,何龙对常某1多次实施奸淫,致其阴道口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另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同月27日晚,常某1翻墙逃脱,经群众发现后报警。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何龙的电脑、手机,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病历、彩色超声报告及诊断证明书,证人丁某1、丁某2的证言,被害人常某1的陈述,DNA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何龙手机电子数据、电脑视频资料,同案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龙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2.被告人何龙邀约高灿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诱骗有智力残疾的幼女供他人嫖宿,以非法牟利,高同意。2014年11月的一天,何龙驾驶白色北斗星牌汽车,与高灿锋在临沂市××区××镇将被害人谢某(女,时年13岁,三级智力残疾)诱骗到车上,后将谢拘禁在何租住的临沂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间,何龙对谢某实施奸淫,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原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看到招嫖信息后,与何龙取得联系并商定了价格。同月7日,原博来到何龙的租住处,奸淫了谢某,支付给何3000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同案被告人原博的三星手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医院病历、房屋租赁合同、残疾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人汤某、金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原博手机视频资料、被告人何龙手机电子数据,同案被告人郭某、高灿锋、原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龙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3.被告人何龙计划劫持幼女供他人嫖宿,以非法牟利,并告知原博,原对此积极出谋划策,为何购买安眠类药品,以便何作案时使用。2014年12月23日7时许,何龙驾驶北斗星牌汽车,在山东省郯城县将独自上学的五年级小学生杜某1(被害人,女,时年10岁)劫持上车,并诱骗杜服用了原博提供的三唑仑药片。当晚,何龙与妻子郭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看管杜某1。24日,何龙与郭某再次租赁临沂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作为拘禁杜某1的场所。后郭某离开×××室,何龙将劫持成功之事告知原博,并在租房内对杜某1实施奸淫,致杜轻微伤。当晚,公安人员在××小区将何龙抓获,并将杜某1解救。何龙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郭某。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何龙作案使用的北斗星牌汽车,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病例、诊断证明、车辆信息表,证人纪某、杜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杜某1的陈述,DNA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指认笔录,何龙手机电子数据,同案被告人原博、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龙亦供认。足以认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4年11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何龙为泄私愤,与高灿锋来到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建材厂门前,用石头阻断被害人孔某(男,时年37岁)、常某2(男,时年36岁)驾车行驶的道路。后何龙持钢管击打孔某,并用匕首捅刺孔,高灿锋持钢管击打常某2,致孔轻伤二级、常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击证人成某、史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常某2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告人何龙手机电子数据,同案被告人郭某、高灿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龙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何龙伙同他人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何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龙采取收买、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且具有强奸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何龙在强迫卖淫、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龙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郭某,但对其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对何龙所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0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何龙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事裁定。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