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南检诉刑诉〔2019〕150号)12月31日发布消息, 被告人徐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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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建,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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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徐建与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刘某某(女,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准备以“仙人跳”的方式向张某甲在手机微信上认识的被害人胥某某敲诈钱财。同年6月14日晚22时许,刘某某使用张某甲的微信将胥某某约出,二人到南溪区长江大道“驿佳宾馆”501房间开房后,刘某某通过手机信息告知张某甲位置,被告人徐建与张某甲、王某某到宾馆房间将胥某某抓住,王某某对胥某某实施殴打,后徐建与张某甲、刘某某将胥某某带至南溪区南山一品二期胥某某家中让其父母解决此事。期间,张某甲让被告人徐建冒充刘某某的表哥,叫来张某乙冒充刘某某的哥哥,以报警相威胁,迫使被害人胥某某父亲签下一张柒仟元的欠条。2018年6月20日,张某甲、张某乙到被害人胥某某家中要求还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徐建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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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