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璠,男,1977年生,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彭某旦,女,1987年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
葛某祺,男,1987年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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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璠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利用互联网发布招收卖淫女的广告,先后招募并组织卖淫女孙某1、孙某2、薛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张某璠为其手下的卖淫女设置卖淫项目、价格,制作招嫖信息,通过QQ、微信等通讯软件发布招嫖信息,为卖淫女招揽嫖客,并为卖淫女在旅顺开发区阳光书香苑小区、旅顺空间栈酒店等地长期租住房间作为卖淫场所,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张某璠亲自或指使被告人葛某祺等人在卖淫地点楼下放风、看管卖淫女。卖淫女每次卖淫成功收到嫖资后,按照约定比例,将分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给张某璠,截至2019年5月,张某璠共收取分成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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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旦自2019年3月份开始,明知被告人张佳璠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通过手机在互联网上为张佳璠发布招收卖淫女及看门望风人员的信息,并为张某璠接站卖淫女孙某1,送至张某璠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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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某祺自2019年2月至案发前,明知被告人张某璠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在张某璠的雇佣下,为卖淫女孙某1、孙某2、薛某在卖淫期间看门望风,保护卖淫女安全,张某璠不定期从获利中分成给葛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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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了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璠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旦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被告人张某璠招募、运送卖淫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葛某祺明知张某璠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充当保镖、打手,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旦、葛某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三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彭某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葛某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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