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发生恶性案件!嫌疑人所作所为堪称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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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最新消息,在12月29日傍晚,上海普陀区靖边路一小区内发生一起高坠抛物砸伤居民的事故。经查:砸伤人的是一只腐乳瓶,而它闯祸的主人目前仍未找到。被砸伤的居民血流不止,当即晕倒在地。事发后,民警在深夜中勘查现场,调查肇事人,但整栋楼没有人出面承认。地面上留有一个腐乳瓶的碎片,地面上血迹斑斑,而被砸伤的杨先生一度晕倒在了地面上,手上沾满血迹、头部受伤出血,正在接受120急救人员的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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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9年12月29日18点左右,家住事发小区35号楼的杨先生把车停好后,像往常一样准备走回家。突然,他感觉头上被什么东西重重砸了一下,顿时头晕目眩、眼前鲜血模糊。还未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杨先生就酿跄倒地,更无力掏出手机拨120求救电话。因天色较暗,倒在血泊中的杨先生直到约5、6分钟后才被附近居民发现。居民们立刻拨打120求救,同时报警。医后,医生在杨先生后脑勺发现一道5厘米左右、血肉模糊的伤口,并对其进行了缝合处理,好在杨先生并未因此出现生命危险。事后经调查,警方发现:砸中杨先生的是从高空落下的一个腐乳瓶。而这个“闯祸”的瓶子,应是楼上某户居民从窗口扔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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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了解到这起恶性案件之后,也是非常关心具体案情,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之前不是有个新闻也是,找不到扔东西的,整栋楼一起承担”“这些人就作吧,非要有一天窗户强制安装铁丝网就他妈舒服了”“以后在楼顶需要安装监控,看看哪个不要脸的爱扔东西”“太缺德了,以后走路离楼下远一点,越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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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车毁,砸人人伤,高空抛物现象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各位网友有什么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