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号,临沂市儿童福利院院长刘秀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经查,刘秀芹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社会定向捐助资金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救济、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在儿童康复项目承揽及孤儿收养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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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号,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临沂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临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秀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起诉书,发布案件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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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60********,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原系临沂市**院院长,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002年7月任临沂市**站站长(2004年4月改任临沂市**管理站站长);2012年5月任临沂市**院院长(副县级)。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临沂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3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临沂市**院院长期间,经与该院副院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该院食堂就餐儿童人数套取儿童生活费和虚增该院对外采购费用的方式,侵吞该院救济款、社会捐助资金等特定款物共计229040元,二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支取套取的儿童生活费28210元购买黄金两块,每块14105元,每人分得一块。

2、2014年春天,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支取套取的儿童生活费12000元,每人分得6000元,用于支付家中更换太阳能电热水器的费用。

3、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支取套取的儿童生活费40000元私分,每人分得20000元。

4、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支取套取的儿童生活费40000元购买玉手镯两只,每只20000元,每人分得一只。

5、2013年11月、2015年5月、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先后三次通过虚增监控设备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该院定向捐助资金共计26300元,购买两部佳能相机、两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和两台惠普打印机。刘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8800元佳能相机一部、3500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850元惠普打印机一台。

6、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通过虚增

康复器械款的方式套取该院定向捐助资金15000元后私分,刘某某分得10000元,李某某分得5000元。后经刘某某、李某某商议,李某某又从套取的儿童生活费中支取5000元归其所有。

7、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通过虚增购买多媒体室电脑金额的方式套取该院孤儿康复器材款10530元购买联想ThinkPadX240笔记本电脑两台,每台5265元,每人分得一台。

8、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通过虚增购买童装款的方式套取该院孤儿基本生活费20000元,每人分得10000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的窗帘等费用。

9、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通过虚增儿童食品费用的方式套取该院孤儿基本生活费9200元用于购买手机,其中刘某某购买600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李某某购买3200元的vivo手机一部。后经刘某某、李某某商议,李某某又从套取的儿童生活费中支取2800元归其所有。

10、2017年12月、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先后通过虚开纸尿裤、奶粉等费用的方式套取该院定向捐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共计20000元,每人分得10000元,用于支付个人购买衣服的费用。

二、受贿罪

2012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临沂市××站站长、临沂市**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临沂市**院食堂承包商薛某某等20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手机等财物共计338500元,在食堂承包、药品供应、孤儿收养、职务调整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十二次收受临沂市**印务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共计16000元,为其在广告业务承揽及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2年中秋前至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十二次收受临沂市**院食堂承包商薛某某所送“欧普”整体厨房一套、购物卡、现金等财物共计97000元,为其在承包食堂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8月,临沂市委巡察临沂市民政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薛某某现金30000元。

3、2013年春节前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十三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苹果手机、购车定金等共计365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10月,临沂市委巡察临沂市民政局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张某某现金20000元。

4、2014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青岛**康复器械有限公司、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8000元,为其在儿童康复器材项目采购、儿童认知动植物配置项目及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4春节前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七次收受临沂**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50000元,为其在药品、医药耗材供应及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7月,临沂市委巡察市临沂市民政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退还高某某购物卡共计16000元。

6、2014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九次收受该院妇委会主任焦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7000元,为其在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4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九次收受临沂市**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10000元,为其在物业项目承揽及物业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邹某甲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其在收养孤儿方面谋取利益。

9、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收受从事个体经营的成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2000元,为其在承揽监控设备安装维护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秋天,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沂南县**脑瘫康复器械研究所、临沂市**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高某甲所送现金、加油卡共计20000元,为其在康复器械供应及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5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收受沂南**康复医院院长高某乙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为其在开展**儿童康复治疗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临沂市**服饰专卖店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2000元,为其在儿童服装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13、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收受**超市商城店店长李某乙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其在物品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14、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山东**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000元,为其在办公设备采购、聘其为专职电脑维修人员等方面谋取利益。

15、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东孙某某、唐某某夫妇所送购物卡10000元,为其在收养孤儿方面谋取利益。

16、2016年中秋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收受临沂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于某某所送购物卡共计4000元,为其在承揽空调维修保养业务及资金拨付方面谋取利益。

17、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许某某所送京东E卡中秋节日卡5000元,为其在收养孤儿方面谋取利益。

18、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某某所送购物卡2000元,为其在收养孤儿方面谋取利益。

19、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收受该院宣传教育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刘某甲所送购物卡共计3000元,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

20、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为其在承揽钢结构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临沂市**福利院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特定款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前消息

2018年11月

临沂市儿童福利院院长刘秀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临沂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秀芹简历:

刘秀芹,女,汉族,1960年10月出生,山东省沂南县人,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临沂地区沂南县葛沟乡妇联主任、临沂地区沂南县南石门乡副乡长,1993年11月任临沂市(地区)民政局收容遣送站副科级干部,1998年4月任临沂市民政局收容遣送站副站长(1998年7月兼任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7月任临沂市民政局收容遣送站站长,2012年5月任临沂市儿童福利院院长(副县级)。

2019年1月

日前,临沂市纪委监委对临沂市儿童福利院原院长刘秀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秀芹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社会定向捐助资金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救济、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在儿童康复项目承揽及孤儿收养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刘秀芹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政治意识、规矩意识全无,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跨度长、数额巨大,且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临沂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临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秀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