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局转隶公安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12 月 31 日消息,12 月 30 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行森林公安局转隶公安部交接仪式。交接之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与森林公安干警举行座谈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副局长张永利、刘东生、彭有冬、李树铭、李春良,党组成员谭光明,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章翠,局总工程师苏春雨,总经济师杨超参加座谈。
张建龙说,我国 1948 年在东北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4 年组建林业部公安局。多年来,森林公安每年办理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几万起,行政案件几十万起;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行为,遏制和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积极创建 " 平安林区 ",维护了林区社会稳定,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长期以来,森林公安这支队伍与林草系统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于林草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林草系统最为神圣的岗位之一。在与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森林公安为维护我国森林资源安全流血流汗,是和平年代林业战线风险最大、牺牲最多的英雄群体,是务林人中最可敬、最可爱的人,是光荣的 " 森林卫士 " 和 " 生态铁军 "。转隶之际,国家林草局党组向全国 6 万多森林公安干警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张建龙强调,国家林草局党组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对全体同志在这次改革中表现出的强烈大局意识、对组织的绝对服从表示感谢。森林公安因林而生、因林而荣、因林而业,是伴随着林草事业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的队伍。不论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林草系统都是森林公安的坚强后盾,是森林公安永远的家。希望转隶的同志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在新的岗位充分发挥好在林业、草原、生态领域的专业特长,与国家林草局建立信息沟通、部门协作、联合督导检查等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共同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李树铭在交接仪式上表示,机构改革对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力量进行调整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当前,我国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到了一个关键时期,保护珍贵的林草资源责任十分重大。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林区稳定、森林草原防火等都离不开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这些专业力量。希望转隶和转岗的同志尽快实现角色转变,继续发扬森林公安的优良传统,全力以赴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的有关决定,按照 " 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 " 的原则,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按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订的森林法,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等职责。
延伸阅读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安发[2001]156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林公治[2006]2号)等规定,确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以下涉林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罪名);
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
六、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中涉及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原罪名);
八、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第二条);
九、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十、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四、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五、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第一条,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原罪名);
十六、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十八、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九、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二十、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二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中,明知是涉林刑事案件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原罪名,《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加本罪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来源:刑事正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