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据禹州法院、云上禹州消息

12月30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先后对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张某芳等15人涉恶一案

进行宣判

两个犯罪团伙34人分别获刑!

禹州市法院对张某芳等人公开审判现场

01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12月30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对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19名被告分别获刑!

首犯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据了解,

2018年4月24日,

禹州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和

矿山大队将涉嫌非法开采罪的浅井镇张垌村

原支部书记范某明、原支部委员白某录、

现任村主任范某章、现任会计主任张某现

和现任妇女主任张某抓获。

网络配图

审判详情

12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

首犯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范某明、张某现等7人因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被判共同承担矿产资源损失八十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利用担任浅井镇某村支部书记一职期间,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恶势力,同时具备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明、张某现等7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路为名,擅自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并进行销赃,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为禹州市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恶案件!

02

张某芳等15人涉恶一案

12月30日

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芳等人

涉恶一案作出公开宣判

15名被告分别获刑!

其中张某芳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

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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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许昌纪委监委官网显示中共禹州市纪委给予张振芳、郭海彬、郭文义、郭红彬等4人开除党籍处分苌庄镇党委取消党晓同预备党员资格,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上述5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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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详情

12月30日上午,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芳等15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等数罪并罚一案。
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芳等人涉恶一案作出公开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某芳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其余14名团伙也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并责令将不当得利退还相应受害人和单位。

法院一审认定

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芳、郭某彬、张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在禹州市苌庄镇郭楼村及周边企业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同时具备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15起涉黑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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