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从2017年以来,潘某多次使用 “电猫”在婺源县赋春镇当地非法猎捕、出售野鸡、黄鹿、毛兔等野生动物。2018年11月23日晚,潘某非法猎捕到“野山羊”一只,并以7300元人民币出售给了江某某。经南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潘某非法猎捕的“野山羊”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鼠羚”,婺源县森林公安局赋春派出所依法对潘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杀害、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进行了立案侦查。

【叶斌律师提示】
是否属于濒危、珍贵野生动物,需要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给出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一般需要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做相应的调查分析,对检材、鉴定方法、鉴定结论进行分析。
其次,辩护律师会针对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合法性、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模式进行分析论证,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有没有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情节。
在非法捕猎案件中,可能涉及非法狩猎罪,非法杀害、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等犯罪,一般情况下,根据涉案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杀害出售的野生动物数量等情节,决定量刑的幅度。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