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凭借其极高的便捷度和安全性,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移动支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扫描二维码图片,完成支付的过程。但这看似简单的过程并没那么简单,里面还隐藏着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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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二维码专利权,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卡时代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望公司)一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腾讯、财付通及凡客诚品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2012年11月,微卡时代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了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公司共享专利权。从专利详情中可以看到,这项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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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卡时代公司表示,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分析是否被采集、最终识别等全过程。在该案中,两原告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上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即权利要求14,其中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1.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分析是否匹配;

5.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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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辩称,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腾讯还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并没有采取上述步骤中的1、3、4、5、6,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微信扫码支付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步骤1、3、4、5、6。在分析微信扫码支付中的技术特征后,法院认为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步骤中的1、2、3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步骤4、5、6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

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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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驳回了微卡时代公司和卓望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微信扫码支付并不侵权。

在被卷入专利诉讼案件中,要确定自己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确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上述案件中,腾讯在确定对方的专利保护范围后,提出了不可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形成对方独有保护范围的申辩。

第二,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根据法律规定:
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尽管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步骤中的1、2、3的技术方案,但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实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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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