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一篇新闻述评的文章,不料收到一位网友的责难,她说:“您的文章里有我的照片,我作为当事人,有权维护自已肖像权,所以麻烦你务必删掉。”
我想起了前几年宾语老师写了一篇新闻述评的文章,向我要当事人的配图,我就用微信转发给了他。不料文章发表会以后,我接到了当事人的校友某著名大学——校办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是非法使用当事人以外其它同学的照片,务必删除!否则起诉我“侵犯公民肖像权”。我感到很害怕,于是我打电话给宾语老师,要求把照片撤换下来,宾语老师回答我:“别怕,没有事的!”
我还是惶惶不可终日,于是我去请教了许多做律师的朋友,他们说“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二条原则;“一、未经本人同意,二、用于商业宣传营利为目的。”20%的律师朋友说,没事的,不构成侵权!80%的律师朋友说:只要违反其中一条就构成侵犯肖像权!我没折了,于是我打电话给在最高检工作的一位朋友,他听了我的原委后说:“别怕,没有事的!只有同时违反上述二条规定,才能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法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际是司法解释!宾语老师写的新闻述评文章,里面的配图虽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但是没有用在——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营利行为,怎么能够是构成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呢?
后来,某著名大学校办工作人员又打来电话;“责问我为何还没有删除照片?”我理直气壮地回答,我和你们大学同在一个区,欢迎你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公民肖像权,我随时恭候到底,于是我挂断了电话。我已经等候了这么多年了,还是没有收到法院起诉我“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副本……。
这段故事说明什么呢?我的新闻述评的文章是属于正面宣传报道类的,不需要有关人士的同意与否,我在文章里的配图,也是围绕新闻述评的文章内容而配发的,虽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但是我没有用在——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营利行为,所以我根本没有构成——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今天我写的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普及《民法通则》公民享有肖像权的法律知识。(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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