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如此“后法高于前法”?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一案四判

文:罗家庆

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国的《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适用刑事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然而,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有这样一起案件,因着检察机关的三次抗诉,以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屡次发回重审,终于出现了一案四判且最后一判“从新亦从重”的结局。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爱武在40岁那年,卷入了一场卖假药的案件。据2019年11月份由桃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2019)冀1102刑初113号判决书描述:在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刘爱武与李某一同在未经食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办了“彭氏土家雄愈散”、“万氏中药早泄汤”等卖药网站,通过被其雇佣的员工假冒中医师,在即时通讯软件“QQ”上与客户聊天、“看诊”销售由“六味地黄丸”等传统低价药品“包装”而成的高价壮阳中药,共“销售”得款80余万元。

2015年1月15日,刘爱武被衡水警方以涉嫌诈骗犯罪而抓捕,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转为取保候审,该年7月31日再度被逮捕,同年8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被逮捕,当日取保候审。随后,刘爱武又多次被逮捕然后取保候审。刘爱武被三番五次地捉了又放,原因为何?

原来一方面是因为刘爱武有严重的高血压,不适合羁押,另一方面是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刘爱武,而桃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爱武一年多有期徒刑后,该区人民检察院便屡次提起抗诉,与此同时,桃城区人民法院的上级——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屡次将此案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于是此案前前后后拖了近5年,桃城区人民法院产生了四份判决书,而第四份判决书也就是(2019)冀1102刑初11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刘爱武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

一年变成十二年,仅因参与“贴牌”中药销售,如此重判,合法吗?刘爱武的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光指出:“桃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爱武开办了‘彭氏土家雄愈散’、‘万氏中药早泄汤’等卖药网站,桃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的80余万销售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一审判决刘爱武有期徒刑十二年的法律依据竟是2014年12月1日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刘爱武销售‘贴牌’高价中药的时间却是2013年3月至10月。显而易见,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从旧且从轻’原则,刘爱武不能因为销售金额巨大而被判处如此重刑。”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另外几位同案犯的判决却是依据了200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获得了较轻的处罚。

据悉,刘爱武已经上诉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新的法律实施后,对于新法实施前的行为,我国采取的一直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且《立法法》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对于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寄予厚望。对于这起久拖未决的案件,关系到是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关系到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两级人民法院将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判决,势必将引起法律界乃至公众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