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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3日上午,徐某与刘某某去看望刘某某的母亲时,因赡养老人的问题与弟媳妇张某某发生口角,徐某用手扇了张某某一巴掌,徐某与刘某某遂离开。当日12时许,张某某深感委屈,便召集自己兄弟去徐某家讨要说法。徐某一家不同意对方进门,并且拨打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到达现场为双方调解,徐某同意张某某的哥哥进入屋内商谈,在其谈完准备出门之际,张某某等人进入屋内并与徐某发生冲突。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律师分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住宅权人的意思仍然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

客体: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为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徐某一开始便明确表示出了拒绝张某某等人进入其住宅的意思,并且还打了报警电话。所以对于侵入他人住宅,张某某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明知的。在客观上,张某某实施了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使张某某与徐某系亲戚关系,但对于张某某而言,亲戚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张某某在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徐某的住宅,双方发生争执并造成了徐某轻微伤的后果。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罪。

案件结果: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最后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