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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起诉离婚到法院难免会斗气,希望将婚姻失败的责任都推给对方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及法官在诉讼中关注的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事实。而作为外行的当事人往往无法区分,于是经常为了一些无关事实而费尽心力去搜集证据加以证明。

举个本婚姻律师曾代理的案件作为例子:女方与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第一次开庭时作为被告的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法庭上指责女方在日常生活中不孝敬老人,对老人不够关心。虽然男方的说辞无凭无据,但的确惹恼了女方。于是休庭后女方询问本律师该如何搜集证据来反驳男方的这套说辞。据女方讲,婆婆曾在前年因病住院,在此期间,自己经常前去医院探望婆婆。关于这一点,曾向自己的母亲提及,是否能让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以证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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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方的想法,本律师认为大可不必,原因在于

1、该事实与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关系。既然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所以该案最终必然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于女方是否孝敬老人并不影响该结果;

2、虽然男方指责女方,但没有任何离婚证据作为凭据。所以法官是不可能认同男方所述的;

3、女方的母亲与女方存在天然利害关系,且是证人的“道听途说”,并非亲眼所见,其证人证言也无法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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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与其将精力耗费在这种对裁判结果毫无意义的问题,还不如多花些心思去搜集准备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的证据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