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一名花季少女玲玲(化名),晚上骑电瓶车去附近路口接母亲的原同事回家,这名男同事喝了不少酒,竟在回程途中对玲玲伸出“咸猪手”,玲玲因害怕不敢强烈反抗,便快速骑车以挣脱,但却在心理上产生很大阴影,导致患上精神疾病。 日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男子查士辉(化名)犯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经过

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查士辉酒后电话联系聂芳,要求聂芳送其到涧沟镇。聂芳因事无法走开,便让其女儿玲玲骑电瓶车去接。

玲玲骑电瓶车搭载查士辉沿寿霍路丰庄至涧沟段行驶,行驶过程中,查尧辉强行搂抱玲玲的腰部,摸玲玲胸部、大腿、脖子等部位,玲玲因害怕不敢强烈反抗,便快速骑回家,从查士辉的猥亵行为中挣脱逃离。之后,玲玲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玲玲精神状态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其所患疾病与其被猥亵有直接因果关系。据了解,查士辉今年50岁,初中文化,寿县人,外号叫“老傻”,与玲玲的母亲聂芳原来是同事。2019年9月13日,玲玲的母亲聂芳报了警,9月14日查士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接受调查。查士辉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寿县警方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6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27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据玲玲的母亲聂芳描述,事发当天晚上7点多钟,查士辉打电话让其去接他,其走不掉,就让女儿玲玲骑车去接。后来看见查士辉也在其家里,女儿玲玲却一直哭啼,说查士辉坐在她的电瓶车后面一上来就搂她的腰,其没再多问,玲玲就是哭。其听后非常生气,骂了查士辉并打了他一巴掌。后来在派出所警察问玲玲时,玲玲说查士辉搂过她的腰后,伸手摸她大腿,她用手将查士辉的手拨拉开,接着查士辉又想上去摸玲玲的胸部,玲玲又给拨拉开了。查士辉在电瓶车上一直对玲玲动手动脚,反复这么做,一直到玲玲骑车把查士辉带到其家。

据被害人玲玲陈述,当晚其母亲接到一个电话,让她晚上去接一个人,因母亲没空,就让其去接。在路上,她一直提醒对方“不要摸我”。在路上,遇到一个同学,其就大声说不要摸了,那个同学还回头看了看。其被摸的时候非常害怕,不敢有大的动作,骑电瓶车往回来的速度比较快。一直快骑到家门口,其胆子才大些,大声喊让他别摸。玲玲同学袁某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当天中秋节其放假回涧沟老家,当晚其骑着电瓶车从丰庄沿着大路往涧沟回,中途遇到玲玲骑电瓶车带着一个男的往涧沟去,其没有和玲玲打招呼,就从她身边超过去了。刚超过去,其就听玲玲大声讲“别摸我”。其回头一看,玲玲好像用左手拨拉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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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果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未刑诉指控被告人查士辉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士辉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士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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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查士辉为寻求刺激,强行搂抱被害人玲玲腰部,摸其胸部、大腿、脖子等部位,并造成玲玲精神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查士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查士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查士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寿县检察、寿县法院

▌编辑:龙震琳

▌审核:赵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