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能不能把本诉带走?

【说明】

如何在短时间内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管辖的法条进行有效组合,理顺出自己想要证明的观点,需要平时的积累和精细化的研究。

【前情提要】

我方施工单位,起诉业主追要剩余工程款,业主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并申请质量鉴定,鉴定意见出来之后,法院委托做修复方案鉴定,但被告拒不支付鉴定费,被技术鉴定室做退卷处理。被告仅以质量鉴定结论要求拆除建筑物,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赔偿3个亿。有意思的是被告在开庭的前一天,居然以自己的反诉数额超过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法庭在举棋不定中也倾向于移送上级法院。

【紧急行动】

烽烟再起,被告的恶意十分明显,目的十分险恶。

形势危急,风在吼,马在叫,沧州的铁狮子在咆哮。

不能让被告滥用程序拖延诉讼,我方必须在很短时间内作出反应,说服法官不能让反诉带走本诉。法官要求我们双方提交法条依据。立即打开电脑翻找到我在雁栖湖讲座时的课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程序问题》中管辖问题的内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针对管辖异议,整理成以下代理要点:

一、但书条款只适用本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反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并不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但书条款指的是本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不是指反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本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才适用除外条款,反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并不适用除外条款。

综上,管辖恒定原则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反诉不能改变本诉的管辖,除非本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关于合并审理,并未限制反诉标的额须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处“合并审理”的法院显指本诉受诉法院,并未明确限制反诉标的额须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从司法实践看,由受诉法院合并审理本诉、反诉,更符合诉讼便利的原则。

三、被告应诉并提出了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没有对本诉提出管辖异议,针对本诉,被告应诉并提出了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四、本案已经进入实体审理,不应再移送上级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一项程序权利,所以法律规定要在答辩期间提出。本案被告已经提出鉴定申请,贵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在贵院主持下,鉴定报告也已经形成,实际是进入了实体审理。在此情况下,再移送管辖,涉及本案基本事实的鉴定,要由上下级两个法院来完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搜索裁判文书网,没有发现反诉改变本诉管辖法院的案例,除非本诉违反了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过管辖异议,已经认可了贵院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过管辖异议,已经认可了贵院对本案有管辖。

六、被告在贵院应诉并提出反诉后,再提出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应诉并提出反诉,贵院已启动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后,被告对本诉已经失去了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管辖异议只能针对对方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无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对自己选择或认可的法院有无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对自己选择或认可的法院有无管辖权提出异议,完全可以撤回反诉。

七、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被告反诉标的超本诉级别管辖标准的,不移送管辖

——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管辖权限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反诉标的⊙移送管辖

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当地中院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500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反诉请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等2000万余元。该中院以反诉标的超过其管辖权限为由将该案移送上级高院审理。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反诉所涉及的诉讼请求并非一定要与本诉一并提出,当事人有根据标的额及管辖利益考虑,选择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的权利。基于该选择权,反诉由受诉法院与本诉合并审理,更符合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有关默示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虽未明确反诉是否与不提异议的答辩一样适用该条款,但从该款立法意旨看,体现了对级别管辖的重视,而通过反诉改变管辖法院,更易扰乱既有的管辖秩序,使管辖法院随时有可能因反诉而调整,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案件正常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此处“合并审理”的法院显指受诉法院,并未明确限制反诉标的额须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从司法实践看,由受诉法院合并审理本诉、反诉,更符合诉讼便利的原则。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对建筑公司反诉有管辖权,该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不当。

八、对于被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并在2019年5月28日通过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原告请求贵院不予审查。继续开庭。

大运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王文杰律师

2019年12月5日

法院在接到我们的意见书之后,立即安排了开庭时间。

文章转自:公众号格案致知

编辑: 番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