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3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68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69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0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3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1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36批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2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3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3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5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4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5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5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5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6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6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7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6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8号)、《关于芜湖市2019年第6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079号)批准,由芜湖市人民政府将鸠江区沈巷镇沈南村、双河村,二坝镇长安社区、农场社区,汤沟镇板桥村,万春街道木龙社区;三山区高安街道矶山村、草山村、裕民村、白象村;弋江区马塘街道松元社区、元山社区,澛港街道十里村、龙华社区、九龙村、牌楼社区,火龙街道火龙村、善瑞村,白马街道白马村、塔影村、新山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139.7001公顷(其中:耕地110.33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8.9249公顷,未利用地3.0361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61.6611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芜政办〔2017〕1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6〕59号)等规定执行。
凡属上述地块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分别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4日
信息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图文综合:芜湖二报精
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并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