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附件: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全文如下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目次共分7章,如下包括: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5 照明标准值 6 照明节能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 眩光值(GR)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 则1.0.1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应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绿色照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2.0.2视觉作业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2.0.3光通量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式中:(λ)/dλ ——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 值为683lm/W(λ=555nm时)。2.0.4发光强度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2.0.5亮度 由公式 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 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2.0.6照度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 lx=1 lm/m。2.0.7平均照度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2.0.8维持平均照度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2.0.9参考平面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2.0.10作业面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2.0.11识别对象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2.0.12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3一般照明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2.0.14分区一般照明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2.0.15局部照明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2.0.16混合照明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2.0.17重点照明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2.0.18氛围照明 在一般照明的基础上,通过颜色和亮度的变化实现特定环境气氛的照明。2.0.19正常照明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2.0.20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供电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2.0.21疏散照明 用于确保人员疏散路径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所设置的照明,包括疏散路径照明及指示标志。2.0.22安全照明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人员安全所设置的照明。2.0.23备用照明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所设置的照明。2.0.24值班照明 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2.0.25警卫照明 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2.0.26障碍照明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识照明。2.0.27LED驱动电源 将输入电源转换为特定的电压电流以驱动LED发光,并可整体拆卸的电源转换器。2.0.28频闪效应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2.0.29LED(发光二极管)灯 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2.0.30光强分布 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2.0.31光源的发光效能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2.0.32灯具效率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2.0.33灯具效能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2.0.34照度均匀度 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 。2.0.35眩光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36直接眩光 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2.0.37不舒适眩光 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2.0.38统一眩光值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2.0.39眩光值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2.0.40反射眩光 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2.0.41光幕反射 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2.0.42灯具遮光角 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2.0.43闪变指数 用于评价短期内低频(80Hz以内)光输出闪烁影响的指标。
2.0.44频闪效应指数 用于评价短期内频闪效应影响的指标。2.0.45显色性 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2.0.46显色指数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2.0.47一般显色指数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 。2.0.48特殊显色指数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1~15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符号是Ri。2.0.49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2.0.50相关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简称相关色温。单位为开(K)。2.0.51色品 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2.0.52色品图 表示颜色色品坐标的平面图。2.0.53色品坐标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标x,y,z。2.0.54色容差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2.0.55光通量维持率 光源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2.0.56反射比 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2.0.57照明功率密度 正常照明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0.58室形指数 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其数值为2倍的房间或场所面积与该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及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的差之商。2.0.59年曝光量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3.1.1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3.1.2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2 照明光源选择3.2.1当选择光源时,应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并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2.2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LED灯、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LED灯、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LED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3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 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LED灯,亦可采用紧凑型荧光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3.2.3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3.2.4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3.3.1选择照明灯具、镇流器、LED驱动电源的输入电压等级大于36V时,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3.2选择照明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 7000.1的有关规定。3.3.3选择照明灯具的骚扰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的有关规定。3.3.4选择照明灯具的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3.3.5选择照明灯具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表3.3.5 功率不大于25W且不小于5W的照明灯具谐波电流限值
1 室内灯具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应为RG0或RG1。当采用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为RG2的灯具时,灯具应标记允许的安装位置及视看距离,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 7000.1-2015第3.2.23的规定; 2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灯具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应为RG0; 3 禁止使用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大于RG2的灯具。3.3.7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7-1的规定。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7-2的规定。
3.3.8LED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3.3.9LED灯在额定电压90%~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特殊场所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3.3.10LED灯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额定功率不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 灯具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3.3.11LED灯工作3000h后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3.3.12灯具正常工作条件下,其声压级在1m范围处不应大于24dB。3.3.13各种场所严禁采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3.3.14 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措施的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灯具;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在室外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6 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震动、摆动较大场所应有防震和防脱落措施。 7 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场所应有防护措施; 8 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9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10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外线灯具或无紫外线光源。3.3.15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 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合,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3 镇流器的谐波、电磁兼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GB 17625.1和《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有关规定; 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3.3.1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3.4 LED驱动电源选择3.4.1恒压型驱动电源电压额定值宜按表3.4.1进行分类。3.4.2驱动电源输出功率额定值宜按25W及以下、30W、50W、75W 、100W、150W、200W、240W、320W、480W、600W、3kW、6kW、15kW分类。3.4.3驱动电源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表3.4.3要求。3.4.4在额定输入条件下驱动电源的功率因数和效率不应低于表3.4.4规定的限值。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4.1.1照度标准值应按0.5 lx、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3000 lx、5000 lx分级。4.1.2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 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 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4.1.3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 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4.1.4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数值。
4.2 照度均匀度4.2.1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 4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5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与平均垂直照度的比值宜为:体育场:0.75~1.80,体育馆1.0~2.0; 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 6 观众席前12排和主席台面向场地方向的垂直照度值不应低于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平均垂直照度的10%。4.2.2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 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4.3 眩光限制4.3.1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4 频闪4.4.1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 不应大于1。4.4.2用于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的一般照明的LED光源和LED灯具,其频闪效应指数(SVM)不应大于1.6。
4. 5 光源颜色4.5.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5.1的规定。
4. 6 反 射 比4.6.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作业面的反射比宜限制在0.2~0.6。4.6.2长时间工作时,工作房间内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4.6.2选取。
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5.1.1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5.1.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5.1.3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5.1.4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标准表5.3.13-1和5.3.13-2的规定。5.1.5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 )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
5.2 居住建筑5.2.1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5.3 公共建筑5.3.1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10会展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5.5.1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5.3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2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5.5.4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抢救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体育场馆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5.5.5疏散通道中心线的疏散照明照度最大值与照度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6.1.1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6.1.2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6.1.3照明设计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目标值执行要求应由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6.2 照明节能措施6.2.1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的能效应不低于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6.2.2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6.2.3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6.2.4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更多规范关注搜建筑6.2.5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6.2.6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6.2.7下列场所宜选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LED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的场所。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3.1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A.0.2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2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 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4 观测位置一般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5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0.75 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附录B 眩光值(GR)B.0.1体育场馆的眩光值(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B.0.2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圴匀度的体育场馆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 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 4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001/t20200102_243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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