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据《中国灾害通史·明代卷》统计,明朝276年里共发生水、旱、虫、震、疫、沙尘、风、雹、雷击、霜、雪、冻害等十二类自然灾害共计3592次,平均每年发生各类灾害13次,如此频繁的自然灾害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作为政府在灾害发生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实灾害等级和损失程度,即勘灾,根据勘灾结果来实施救灾和灾后救助等活动。
所谓勘灾是指官员查勘灾情、确定受灾分数的过程,其结果是朝廷蠲折赋税、实施赈恤的主要依据,是制定救灾决策的重要参考。明代勘灾经历了遣使勘灾、地方官踏勘与户部覆勘结合、监察官广泛参与、巡按主导等阶段,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勘灾机制。然因勘灾机制本身存在的程序与效率的冲突、勘灾监察的泛化与实质弱化以及勘灾过程中的渎职、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明代勘灾的效果。
一、 明代勘灾的主要内容:核实受灾人基本情况、受灾分数,并通过“勘疏”上报朝廷
勘灾主要是踏勘核实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房屋、耕牛等基本情况以及该征税粮数目,为灾后朝廷蠲折赋税、实施赈恤提供依据,并防止地方官虚报灾伤、弄虚作假。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了解灾伤基本情况还不够,还需要对灾情进行量化,以便确定对应的蠲折、赈恤标准。对于有农田受损的灾伤, 更要确定受灾分数, 这是勘灾最为重要的任务。所谓受灾分数是指受灾田亩数占灾区田地总数的比例,也即“总计彼灾地亩以定分数”,“以通县田土计之,其分数则有等焉”。洪武六年,朱元璋命“户部稽录渡江以来各处水旱灾伤分数,以优恤之”。明初受灾分数划分并不细,大致分为七个级别:即成灾四、五、六、七、八、九、十分。明后期,由于财政紧张,将被灾分数精确到“几分几厘” 的程度,勘灾趋向于将被灾等级细化。
赈灾现场
勘灾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呈报给朝廷的“勘疏”里,“勘疏”对灾伤的报告,一般比“报疏”详细,而且勘疏在详列灾情的基础上, 会提出蠲折赋税、实施赈恤的具体建议。而正是这些建议为朝廷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并影响着救灾决策,是朝廷做蠲折赋税、实施赈恤决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天启间,苏松巡抚周起元曾上疏请求皇帝采行巡按勘疏意见救灾,“伏祈皇上悯念重地灾黎,敕下户部覆议,照按臣所勘疏款,一一采行,地方幸甚,臣愚幸甚。”“灾有九分以上、有八分以上者,亦乞照原勘疏,分别多寡等第,速赐定夺。”
二、 明代对于勘灾的基本要求:力求真实和及时
勘灾是为灾后朝廷蠲折赋税、实施赈恤提供依据,并防止地方官员虚报灾伤,那么勘灾至少要做到两点。
其一是真实。鉴于勘灾对政府救灾的重要性,因此真实是勘灾最基本的要求。
“灾有所隐,害在民生;灾有所饰,亏在国计。” “灾分轻重,必察其实。勘之不审,目前赈数之多寡既淆,日后蠲缓之等差亦紊。滥则奸民得以幸其泽,而帑项虚糜;隘则穷黎无以赡其生,而变端易酿,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为保证勘灾的真实性,皇帝都会要求务必勘实灾荒。洪武年间, 朱元璋诏令受灾处地方官“从实踏勘实灾”,又令户部“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宣宗要求“分官勘实”,英宗则命户部“遣官勘实”。正统二年,濮州范县黄河溢决,“上命该部勘实,从宜修筑优恤”。类似要求地方“勘实” 灾荒的皇帝敕令或命令很多, 兹不赘举。
为确保勘实灾荒,《大明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官员踏勘灾伤必须亲诣田所、从实检踏,对于致勘灾不实的官员将进行严惩。
“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明英宗曾敕谕巡抚于谦等, 要求“同卫所府州县官躬诣田亩踏”,“以险远之处,尔等不能遍历,听各委廉洁官员前去踏勘, 务在的实。”嘉靖年间,江西巡按魏谦吉奏:“各钦遵查照, 将前项被灾地方,选委能干官员,逐一沿丘履亩踏勘,核实分数。”“亲诣田所”、“躬诣田亩”、“沿丘履亩”均说明了实地踏勘的重要性。
于谦
其二是及时。救灾如救焚,勘灾的速度直接影响到救灾的速度和效果。勘灾与报灾几乎同时进行。在将灾伤初步情况上报的同时, 地方官随即展开灾伤具体情况的踏勘。勘灾花费的时间越长,政府各项赈灾措施的落实也就越迟,不利于救灾。为此明代采取措施加强对勘灾的管理。
《大明律》规定“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
大明律
弘治十七年闰四月,孝宗皇帝“命所司之勘灾迟慢者,治罪如律。 ”这些规定对于督促地方官及时勘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 明代勘灾机制的发展:“地方踏勘、遣使踏勘与户部覆勘的结合、监察官广泛参与、巡按主导” 1、地方踏勘、遣使踏勘与户部覆勘的结合
洪武间,朱元璋建章立制,勘灾制度初步建立。 “今岁水旱去处,所在官司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租税即与蠲免。”
虽然有地方官负责勘灾工作,但出于获得更多的赋税蠲免和物质救济,地方官往往会采用贿赂等手段使勘灾使臣接受夸大灾况的灾册;或采用以熟作荒等手段,骗取勘灾使臣的信任。因此勘灾不实的问题客观上存在。
有鉴于此,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 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可见勘灾由踏勘和覆勘两个阶段构成。当灾伤发生后,首先由地方官“踏勘”明白,并向朝廷上报; 同时呈报上司,并转达至户部。户部接到报告后,备案上奏,然后由皇帝遣使或授权户部差官前往灾区“覆踏”灾荒。覆踏,再次踏勘之意,表明朝廷对地方官的初勘结果不放心,为准确掌握灾情,再派人赴灾区勘察,以审核地方官的踏勘结果。然而,户部人手毕竟有限,加之覆勘毕竟是补救措施,若想减少勘灾不实问题,必须加强对地方勘灾的监察。
2、监察官广泛参与下的勘灾
鉴于洪武中出现的诸多勘灾不实事件,永乐中开始要求监察官员参与地方勘灾事务。永乐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按照这个要求, 各省由按察司派官员会同地方官勘灾,直隶由巡按御史派人与府州县官共同勘灾。随着巡按派遣的常态化和巡抚的制度化、地方化,抚按官开始广泛参与勘灾工作。正统年间,明英宗“敕谕巡抚侍郎于谦及河南都司、按察司、巡按监察御史……今闻历夏不雨,亢旱为灾,农亩虽种无获者多,朕甚悯之。敕至尔等,同卫所府州县官躬诣田亩踏勘……”。该敕谕的对象不仅包括河南都司,还有巡抚、 按察使、巡按,由这些监察官与地方卫所、府州县官一起共同勘灾。 景泰三年九月 ,景泰帝敕直隶、山西等省巡抚官右都御史王暹等日: “近者各府州县多奏水旱,尔等会同各处御史、三司分投踏勘。”这一敕令要求灾区所在的巡抚、巡按、三司官与各卫所、府、州、 县官一起踏勘灾伤。
巡按地方
监察官的广泛参与勘灾,有利于加强对地方官勘灾的监察,减少勘灾环节妄报、欺瞒、行贿等现象的产生。 但就勘灾程序而言, 即便有监察官的参与,但朝廷做赋税蠲免等决定之前,仍需户部“覆实”灾情。“覆实” 即审察核实,如此以来难免迁延时日, 影响勘灾效率。随着巡按权力的扩大及巡抚的逐渐固态化,抚按逐渐成为凌驾于三司官之上的灾伤报勘主要负责人。成化六年五月, 户科都给事中丘弘因山东、河南大旱上奏云:“又各许奏灾,本部俱覆勘而后免。故虽荷蠲免之文,而无实惠之被。请自各处灾伤, 但申巡抚、巡按,就行勘实蠲免。如无巡抚巡按,三司官奏闻者, 则如旧例。……奏闻。诏如议行。” 该建议得到皇帝批准,就意味着灾伤经抚按官勘实后,无需再经户部审查核实,即可奏请蠲除租税。成化十二年,又“令各处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官。”这种区分不同田地归属委官踏勘,体现了勘灾制度的进一步成熟。
巡按地方
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参与勘灾工作,由于其监察官的身份与监察职掌,有助于强化对勘灾工作的监督,这对于减少勘灾环节渎职、腐败现象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随着巡抚、巡按在灾伤勘报中地位的提升,这种作用体现得更为充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永乐之后勘灾有监察官的广泛参与,但朝廷遣官勘灾,地方官和监察官各自单独勘灾的情况依然存在。
3、巡按御史主导下的勘灾
虽然永乐之后监察官广泛地参与勘灾工作,但巡抚、巡按在勘灾环节中的角色与职掌,起初并无严格的区分,二者之间不免产生职掌相侵,甚而酿成嫌隙、互为奏讦的问题。为明确灾伤报勘中巡抚、巡按职掌,防止巡抚虚报灾伤、弄虚作假,提高灾伤勘报效率, 嘉靖十一年令:“凡遇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巡按即行委官,分投核定分数,行所司造报,巡抚具奏议免。 如无巡抚,巡按奏报。”从该规定可知,灾伤发生后,巡抚、巡按都有责任“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与此同时巡按“即行委官,分投核定分数”。当各地成灾分数出来后,主管官员编制灾册层层报告,经巡按核实,由巡抚上报朝廷。也就是说,从嘉靖十一年开始正式要求,先经巡按组织的勘灾,然后巡抚才能备文上奏。
针对报勘灾伤,嘉靖十一年根据都察院副都御史王应鹏的建议规定“今后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 巡按即委官核定分数,行所司造报, 庶免致往复耽延。 有司有增减分数及仍前蓦越具奏者,巡按官依例参提;”并“令永远遵守,不许侵越纷更”;巡按在勘灾环节中的核心地位得到确立。
御史赈灾查验现场
随着明后期灾荒的加重,这一规定在执行中也体现出灵活性, 以提高报勘灾伤的效率。比如, 巡抚在发生重大灾伤的情况下也可不经巡按核勘直接奏报灾伤,万历九年规定“地方凡遇重大灾伤, 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 当然, 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凡遇重大灾伤”,否则巡抚仍需“候巡按核勘”后奏闻。
巡按在勘灾中的核心地位,还体现在没有巡按的勘疏,明后期户部甚至不对巡抚报灾进行覆议。万历十五年八月 ,南京户科给事中吴之鹏奏请蠲赈西北、陕西旱灾及东南水灾。 但户部回复:“蠲免事宜,候各巡按勘报至日,酌量轻重,另行议覆。”表明户部一般在接到巡按勘疏后才会依勘疏建议对巡抚的报疏做出覆议,并提请皇帝决策。没有巡按的勘疏,户部一般不处理巡抚的报灾,且户部的处理意见也以巡按勘灾意见为基本参考。由巡按负责勘灾事务,有利于事权统一,减少职权相侵、互相扯皮现象,且强化了对勘灾活动和巡抚报灾的监督。
四、 明代勘灾程序的演变
从总体来看,勘灾工作一般由地方官初步完成,并逐级上报, 然后朝廷遣使或授命户部遣官核查(后由抚按官核查所代)。经过勘实的灾情呈报朝廷后,先由户部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定夺。 不过,在明代二百多年里,勘灾程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洪武前中期,踏勘灾伤工作初由地方官组织,后由朝廷遣使覆踏,弹性空间较大、问题较多。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勘灾由地方官初勘和皇帝遣使或户部差官覆勘两阶段组成, 基本形成: 地方官组织踏勘→层层上报至户部→皇帝遣使或户部差官覆踏的勘灾程序。 然遣使或差官覆勘灾伤,费时费力,效率低下,后开始逐渐发生变化。
赈灾
永乐之后,随着巡按派遣的逐渐常规化和巡抚的逐渐固定化, 抚按官(尤其是巡按)逐渐承担组织地方勘灾、审核把关灾伤初勘结果的责任。灾伤发生后,由抚按组织府、州、县、卫所勘灾,并要求将初勘结果逐级上报至抚按,这些结果也就成为巡抚报疏和巡按勘疏的基本依据。 抚按将勘灾结果奏报朝廷后,再由户部覆勘, 完成勘灾工作。大体经历:抚、按组织地方官踏勘→抚按奏报勘灾结果→户部覆勘这一基本程序。成化六年,户科都给事中丘弘奏云:“又各许奏灾,本部俱覆勘而后免。故虽荷蠲免之文,而无实惠之被。请自今各处灾伤,但申巡抚、巡按,就行勘实蠲免。如无巡抚巡按,三司官奏闻者,则如旧例。”此奏获皇帝批准,成为通例, 也就是说户部不再对抚按上报的勘灾结果进行覆勘,早期的皇帝遣使或户部差官覆勘程序逐渐被抚按勘报所代替。而对于未设抚按的地方,灾伤勘报由三司官进行,仍如旧例需由户部覆勘。嘉靖十一年后,抚按在灾伤报勘方面的职掌有了相对明确划分,巡按主要负责核实勘灾结果,并负责奏报勘疏;巡抚主要负责报灾。因为巡按本是监察官,又是皇帝钦差使臣,代天子巡查地方,由其审核把关并上奏的勘灾结果被认为是可靠的,朝廷不需要另行派人覆勘灾伤,由户部对巡按勘疏进行覆议即可。 勘灾程序大体演变为:抚按组织地方官踏勘→巡按奏报勘灾结果→户部覆议。这一勘灾程序有利于加快勘灾速度,提高勘灾效率。
体现旱灾的图片
当然,对于特别严重的灾害,尤其是朝廷遣使赈灾的情况下, 主赈官在展开大规模赈灾前,也会在初勘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勘实灾情,为有针对性赈恤做好准备。进一步的勘灾能消除初勘中存在的出入之处,使得主赈者更为精确地把握灾情,有的放矢地进行赈济工作。
五、 明代勘灾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明代勘灾机制的发展, 勘灾环节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其中有机制本身的局限,也有运行过程中的出现渎职、腐败问题。
1、勘灾机制本身的局限
一是勘灾程序与效率的冲突。由于明代通讯、交通条件落后, 勘灾信息传递较慢,当这些程序严格走完后,救灾的最好时机已被错过。因此,鉴于灾年往返勘灾而坐失救灾良机问题,明人也时常提出不经勘灾程序而径行救灾的建议。然而忽略勘灾程序也弊端不少,受灾分数如何确定?赈恤依据是什么?如何保证报灾的真实性?等等,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由于通讯、交通、科技等条件的限制, 严格履行勘灾程序会贻误救灾时机,而不讲程序则会弊端丛生。加之明代大多数时间不允许地方官先赈后闻,因此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应急救灾预案。
天启大爆炸
二是勘灾监察的泛化与弱化。永乐之后,监察官广泛涉入勘灾领域,尤其是嘉靖间当巡按主要负责勘灾后,参与的程度更深。 当巡按权力过大后,一度替代了户部覆勘工作。虽然这样做在灾伤重大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灾伤报勘的效率,但侵夺了户部一直以来对勘灾的覆核权,自然会引起户部强烈不满。勘灾领域监察系统权力的进一步扩大和泛化, 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勘灾实质监督的弱化。由于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作为皇帝的耳目和地方最高监察官,巡按权力泛化和扩大化,勘灾环节出现的问题没有更多的渠道传到皇帝的耳朵里。既是组织者、操作者,又是监督者,这就使勘灾陷入了无人实质监督的境地。
2、勘灾过程中的渎职腐败
一是草率勘灾,漠视民瘼。勘灾是一项较为复杂、琐碎的工作, 涉及被灾人户、田亩等项,有些官员不遍历灾区做具体勘查,只凭地方官妄报,甚者以荒作熟、以熟作荒,草率勘灾,敷衍塞责。景泰七年八月 ,直隶永平府卢龙县“天雨连绵,山水漫涨, 田禾、人口淹死,房屋财物漂流”。巡抚都御史李宾却言,“低洼颇伤, 高阜得熟。” 而“踏勘官俱附势雷同,以致受灾者不得宽恤。自后人食树皮,盗贼蜂起。”勘灾官趋炎附势,不进行严格勘灾,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二是假公济私,中饱私囊。勘灾结果关系着蠲折、赈恤与否以及数量多少,故而勘灾官手中的权力是相当大的。然而有些官员却只顾私利,而无视灾民生死。更有甚者,还有些官员借勘灾之机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官员受贿形象
“官长踏荒,东踏则西怨,西踏则东怨,舟车所至,攀拥叫号,里排总甲有伺候之费,有送迎之费,有造册之费,有愚民买荒之费, 不如一概以全荒具申上司。”“得钱做荒,出钱买荒,其弊种种不一”。六、 结语
总的来说,明代的勘灾从制度设计上来说是相对完备的,勘灾作为明代灾害应对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发展深受明代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然而,在高度集权的明王朝,救灾决策最终落实于皇帝的决定。朝廷为防止地方官借救灾之机侵占仓粮,一般不允许临灾开仓救济;地方官也不愿冒“专擅”之罪而先赈后闻。特别是明代后期,财力困窘,这种困境更是严重。加之囿于通讯、交通等条件,明代始终无法建立和运行一套行之有效的救灾应急预案。在这一背景下,严格履行勘灾程序则势必贻误救灾时机,不讲程序则渎职腐败丛生,在勘灾程序与效率冲突的两难处境中始终难以平衡。而且,对勘灾不加监察则弊端丛生,监察部门权力过度使用,则侵夺了行政部门事权,反过来又实质弱化了对勘灾过程的监督。在巡按权力扩大乃至泛化的明代中后期,勘灾领域监察权力与行政权力如何平衡始终没有很好解决。程序与效率、监察与行政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严重影响了勘灾的速度和效率。加之政治昏庸、吏治腐败,更助长了这一问题解决的难度。
明代末年,陕西持续大旱,政府救灾不力,爆发了大规模的起义,并最终将明王朝推向了覆灭的境地。
参考资料:
《大明律》
《大明会典》
《明实录》
《中国荒政全书》
《续修四库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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