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11家经营橡胶产品的民营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0余万元,案发后,涉案企业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认罪服法。博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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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6年期间,保定某橡胶机带公司等11家经营橡胶产品的民营企业,为了抵扣增值税款,通过朱某、任某等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购买云南省某橡胶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0余万元,扰乱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案发后,涉案企业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019年6月,警方对11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上述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认罪服法,均属初犯,案发后积极补交税金,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涉案民营企业较多,如案件处理不及时、不稳妥,会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从快、从简集中办理,把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根据11起案件犯罪情节相似、定性相同、且涉案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等特点,检察机关决定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以简易程序为基础集中受理,集中告知权利义务,集中讯问,集中委托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集中普法教育,集中社会调查,集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理,集中庭审宣判,探索“十个集中”办理模式,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更把办案时限增档提速。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社会调查评估”程序,与司法局协作配合,采取实地走访、座谈调研、查阅档案、听取员工意见等多种方式,对11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初步认为可以适用缓刑,遂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11家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11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属初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依法可适用缓刑,遂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探索构建“十个集中”办理模式,使同类案件得到依法、平稳、快速、从宽处理。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有效保障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据了解,该案被省检察院列为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