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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段金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41个单位或个人钱财共计747000元,为他人谋取谋利。日前,怀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段金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对被告人段金龙退出的暂扣于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74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段金龙任怀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大队长。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段金龙在任怀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汪某、陈某、江西省某礼花厂等41个单位或者个人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4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金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段金龙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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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小张: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都是活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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