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明弘治年间,由于孝宗励精图治,政治上“更新庶政,言路大开”,,经济上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繁荣经济,使得国家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百姓富裕、天下小康,是明代历史上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和平时期之一,史称“弘治中兴”。在中兴的背后,是孝宗为扭转大明建国120年来的积弊所进行的各种政策尝试。孝宗继位之初,由于在籍户口大幅度下降,灾荒频仍,政府的财政面临严重困境,为扩大纳税对象孝宗采取了括户政策。终弘治一朝,孝宗都在努力推行这一政策,然而却最终收效甚微,最终归于失败。

一、 弘治括户的背景:户籍人口的严重下降致使财政愈发困难

一、 弘治括户的背景:户籍人口的严重下降致使财政愈发困难

明孝宗即位后,努力革除宪宗朝的一系列弊政,罢斥佞幸,裁汰冗员,任用刚正贤能之士,使弘治朝呈现出一派大治有为的气象。虽然孝宗君臣励精图治,一改政治上的弊端,使政治清明,但在经济上却遇到了严重的困难。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九月孝宗即位,当年的户籍由六干五百多万口猛降至五千余万,这除了户籍统计错误疏漏的因素外,主要是由管理失控而大量脱籍所致。早在宪宗时,政府便采取了强硬的括户政策以及减免赋税、限制土地兼并等措施,从而使百年下降的明朝户口逐渐回升。成化中期以后,宪宗仍不断努力以使流民附籍,但由于土地兼并未能根本懈决,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中,大量民户又脱籍成为流民并在荆襄一带重新聚集,成化末年已达数十万口。孝宗刚刚继位,政情不熟,加以当年自然灾害严重,致使户籍大幅度下降,宪宗朝后期潜伏的社会问题再度爆发,从而造成了弘治朝财政的困难。

与此同时,自然灾害在整个弘治年问不断发生,灾情遍及山西、陕西、山东、河南、南北直隶、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地。每年受灾面积之大,少则三、四省,多则六、七省。如此普遍和连续的灾害使大批农民破产流亡,从而更加重了户籍的流失。明廷为了赈济灾民、恢复生产,每年要蠲免税粮近九百万石,纳税户的减少和大批减免税粮使孝宗朝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孝宗在恢复和增加户籍人口上采取了一些的括户政策,以解决户籍减少,灾情严重所带来的财政问题和社会问题。

二 、弘治括户政策的主要措施及其失败

二 、弘治括户政策的主要措施及其失败

所谓括户,指的是通过检查户口,将隐漏不报和逃亡人口搜括出来,遣送还乡或就地入籍。这种清查浮客的活动,中国历代均有之。在明朝以前,以唐朝开元年间的括户最为有名,诸道括得客户八十余万户和相应的田亩,对开元盛世的产生有着积极的作用。明孝宗的括户,大体上按照历代以来的普遍做法进行,但收效不佳。

(一)弘治时期括户政策的主要措施

首先,限制土地兼并

通过括户以扩大纳税对象数量是历代统治者的传统作法,也是孝宗的既定国策。农民自是明朝户口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兼并又是农民破产流亡因而脱籍的主要原因,因此孝宗的括户首先从限制土地兼并入手。明朝的土地兼并到了孝宗时期已相当严重,虽然宪宗为了控制户籍,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但并未抑制住土地集中的速度,及至弘治初年,仅北京附近就有皇庄五处,占地12800余顷,其他贵族官僚则更是拥有大片良田美宅。孝宗即位时便在诏中宣布,近年以来被权豪势要之家及奸诈无籍之徒侵占投献的军民开垦之业,“限一月以里退还,敢有不遵并今后仍前侵占投献者,许被害人告理,照例治以重罪。”并处理了一批违例事件。

弘治二年二月锦衣百户甄刚因恃太皇太后戚届屡次奏乞民地为庄田,曾被逮下狱。对于无理请乞者,明廷或予以拒绝或将赐田收回。都督同知张峦数次请乞保定等处庄田,均被拒绝。曾赐予太皇太后的大慈延福宫地和兴王的武清县地各六百余顷也于弘治元年、七年分别收回。同时还将畿内已故太监庄田 2718顷按30顷以上者递减5顷留与管佃人员耕种,其余全部没收入官,召民佃种。

其次,解决农民流移问题。

明前期土地兼并的发展,使农民大量破产流亡,宪宗时经多方努力,流民问题有所缓解,但弘治年间天灾频繁和土地兼并的剧烈,农民的流移仍很严重,仅陕西就逃亡户 8.7万余。因而孝宗在即位诏中宣布蠲免成化二十一年十二月以前各处拖欠税粮马草屯田子粒、农桑丝绢户口食盐米钞等来征之数;弘治五年和十一年宣布类似诏令,蠲免弘治二年十二月以前和八年十二月以前拖欠赋税。

在减轻赋税避免“摊逃”的同时,还对失去土地或遭灾而流移的大量饥民进行急赈,命南京户部拨余米3万石赈济应天府所属饥民;命减价粜京仓及各府预备仓粮以济贫民;开畿内各府所产鱼虾浦苇芦柴地之禁,听民采捕等。山东巡抚奉敕螈济,仅弘治五年八月至六年七月就支银37.45万余两,钱2864.6万余文,米276.3万余石,获救饥民达263.5万余口。为使流民附籍,明廷一方面诏令其各凹原籍复业,抚治部御史行令沿途有司量给口粮,原籍官司务加存恤,免粮差三年,公私债负不许追取,产业被侵者断给;其久住成家不愿还乡者就彼安插。对于饥荒逃移及将妻妾子女典献与人者,诏书到日有司晓渝所属富家,但有买到收留妇女幼男许令首告,审实籍贯官给价赎取,听其归宗完聚,无主愿留者听。如有隐匿不行疏放者治罪。另一方面对不遵诏令者采取强硬措施,如驱逐回乡,编发充军等。经过明廷的软硬兼施,大量流民有所安顿,如陕西有5.09万余户逃民复业,郧荆襄地区愿附籍者5.78万余口,愿回原籍者1.35万余人,汉中府愿附籍者五千余人等。

第三是清查逃军逃匠。

明代的户口主要由民户、军户、匠户构成,军匠户在明朝户籍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清查逃军逃匠是括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逃军,明廷一方面通过即位诏、册立皇太子诏、以清宁宫灾诏等一系列诏令宣布内外各营、卫、所、关在逃官旗军舍人等并轮班官军来迟脱班者,俱限两月内赴官出首,俱免问罪。另一方面采取清理军册和清军不力者罚俸、私役卖放者惩治的措施。

弘治元年十二月以辽东各卫军册无存以致逃亡,于南京后湖稽考洪武永乐间原册,依式各誊一本,发各卫收掌,照册查理。弘治六年三月,由于陕西仅清出逃军十分中三分,云贵湖广二分,广东西、山东西、江西直隶不及二分,浙南直隶不及一分,则对布,按二司清军官罚俸一月,府州县清军官罚俸三月。对于卫所军官由于贪污私役致军减少者则严厉惩治。把总指挥彭麟鬻放军士八百余人,岁冒支月粮八千余石,被下狱后发边卫永远允军。四川都司署都指挥佥事曹宗因匿逃军为奴被逮下狱。对于逃亡工匠,一面诏赦其罪、限期赴工、免其罚工和补役,一面则命行该府县并五城兵马司严行搜解,希果无人,查其初起是何州县,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丁尽户绝者别选人补之。为防止新赴班工匠以老幼允役或无赖之徒私为席役,则移文各布政司问实丁壮,具其年貌,送部以凭稽验,代役者兵马司捕执枷项一月,仍谪戍化外。

(二)孝宗括户政策的失败

孝宗为括户采取了各种措施,主观上是力图解决户籍减少这-问题,但在执行中却遇到各种阻力。在限制土地兼并方面,孝宗对皇亲贵戚的奏乞、纳献、夺买等进行过控制,收回了一批赐田和占田归之于民,但为了照顾受宠的亲贵,仍赏赐以大量土地。如在即位后宣布禁止侵占投献民田诏令仅半年多就赐给神宫监太监陆恺保定府定兴县等处田200顷。以后又赐仁和长公主三河县庄地 215顷,庆云周寿宝坻县田 1200顷,赐“徽、兴、齐、衡四王田多至七千余顷”。对于皇后张氏家族则更是赏赐不断,“寿宁侯张鹤龄求勘河间赐地,其母金夫人又复求不已”,尽管群臣上疏制止,但孝宗不听,先后赐田数千顷。据统计,弘治朝孝宗前后赏赐田地多达25200余顷,而收回赐田和屯田才4700余顷。对亲贵土地兼并不能禁止,普通官僚地主则更无法控制,因而整个弘治朝土地的集中仍在加速发展。土地兼并是促使农民破产流亡的根本原因,频繁的天灾更使之日趋严重。纵然明廷采取过一些救荒措施,却又规定全灾仅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减免的税止免存留,不及起运。而且赈济的粮银以后还要追征。当时脆弱的小农无法承受连续灾害和兼并的双重压力。只有辗转逃移,觅食他乡,明廷促使流移农民附籍的努力遭到了严重挫折。

在清军清匠方面,由于兼并屯田与私役的不能禁止,明政府也遇到了很大困难;虽然明廷三令五申,软硬兼施,但仍遏止不住军士的大量逃亡。弘治八年大宁、山东、河南都司,中都留守司都指挥佥事庞通、杨胜、刘辄、董昂领班军赴京操备,庞部来到者四千余人,董部二千余人,杨、刘各八百人。弘治十三年十二月据镇守甘肃总兵官彭清奏称:陕西行都司所属卫所额旗军71900余人,今止存37500余人。为此兵部多次奏请惩处清军不力者,但效果不大。对于逃亡工匠,明廷除极力搜捕外,还挑选幼丁人匠临时应付,但仍感人手不足,只好于弘治十七年仍行天下诸司所属班匠有力者每人月征很六钱解部以备雇役之用,无力者责令依班上工。

孝宗的各项括户措施既无法有效实行,所以其户籍数量自弘冶元年至十六年一直徘徊不前,每年仅增加四万多口,这不仅赶不上人口自然增殖数,而且距漏隐户口的一千多万相差更远,孝宗的括户措施遭到了彻底失败。

三、孝宗括户政策失败的原因探析

三、孝宗括户政策失败的原因探析

中国古代的户籍管理自秦汉以后日益趋于严密,从北魏的三长制,东晋南朝的土断政策,隋代的“大索貌阅”到北宋的“保甲法”和明代的“黄册”制,无不以检括户籍,扩大纳税对象,以增加朝廷收入为宗旨。历代户口的脱籍大体说米不外两类,一是由于当时封建庄园经济发展尚不充分而被排斥在生产之外的流民或是战乱灾荒造成人口流移。二是贵族地主隐庇下的隐户。

在隋唐以前,由于世族地主经济的稳定,土地买卖现象很少,地权转换不频繁,加之长期战乱分裂,有大量荒废耕地,因而有的政权能以均田的方式对自耕农进行控制,所以这一时期括户的对象主要是前一类人。隋唐以后,随着封建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农业租佃关系的兴起与日趋普遍,土地买卖现象较前增多,从而使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更不稳定。他们极易因兼并和灾害而破产,沦为地主的佃农,如此更增加了政府括户的困难。明朝前期,由于土地尚未高度集中,社会上还有一些闲田荒地,因而流民大多集中在这些地区,如荆襄闽浙等山地,所以宪宗初年尚能使大量流民附籍回籍,其括户政策也能取得较大成果。

随着土地兼并的继续发展,这些“闲田”逐渐被赏赐和兼并。因此,孝宗所面对的主要是贵族地主所控制的佃户,因而其限制措施就显得软弱无力,尤其是遇到皇亲贵戚或所宠爱的人,“禁令”也就变成一纸空文,而频繁严重的天灾更使孝宗束手无策。显然,到了明朝的中期,政府所进行的括户不可能成功,即使有某些成效,也只能是一时的、短期的,仅凭行政命令是不可能改变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极不稳定和土地转换频繁这特性的,这一切决定了孝宗括户政策的必然失败。

幸运的是,尽管孝宗在括户政策上遭到了失败,但在通过加强管理和节用以确保赋税的征收与合理使用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他弥补了因户籍人口较少导致纳税米源减少所造成的损失,成为弘治中兴局面得以产生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资料:

《明孝宗实录》

《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