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西班牙宪法先后获得议会、全民公投的通过,民族区域自治获得了法律保障。西班牙1978年宪法导言部分的第二章明确指出,“宪法是基于西班牙国家不可分割的统一性以及西班牙人民共同的和不可分裂的领土。它承认和保证了西班牙民族和地区自治的权利以及他们之间的团结。”在1978年宪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各自治区的权力,并规定各自治区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但是,巴斯克、加泰罗尼亚、安达卢西亚以及加利西亚这四个自治区却可以根据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前举行选举。
加泰罗尼亚的自治法在1979年的全民投票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约61%的有效投票中,88%的人支持自治法;加泰罗尼亚建立了自治政府,并拥有了自己的议会。1979年的全民投票还批准了巴斯克自治法,61%的有效投票中,89%的人赞成。
可以说,1978年宪法使得西班牙确立起了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的自治很大程度上得到满足,民族矛盾、中央与地方矛盾得以缓和。
然而,自1979年民主政体进入危机时期,西班牙的民族区域自治受到影响而进展缓慢。但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步确立后“埃塔”恐怖主义仍旧制造暴力活动,让民众清楚认识到其反动本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民众对其的同情。
在“2·23政变”宣告失败后,西班牙的民族区域自治才重新得以启动。1981年7月31日,西班牙政府与西班牙工人社会党签订自治协约,企图加速地区自治进程。从1982年1月11日到同年9月5日,安达卢西亚、坎塔布连、阿斯图里亚斯、拉里奥哈、木尔西亚、巴伦西亚、加那利、纳瓦拉、卡斯蒂利亚-拉曼恰和阿拉贡的自治章程法正式生效。截止到1983年,西班牙全国建立起了17个自治区。
进入民主政体巩固并稳步发展时期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程加快,具有及其浓厚的民族文化特色的民族地区的自治要求得到满足,且“埃塔”恐怖主义活跃性也逐渐开始减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班牙的民族矛盾。同时,民族区域的自治要求得到中央的认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班牙基本确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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