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文说到,弘治时期孝宗为解决户籍人口大量减少的问题,进行了大规模的括户以力图扩大纳税面,但收效甚微。为此,孝宗在括户的同时,在不改明朝原有赋税大政策的前提下,不得不另寻他策。
明朝的田赋,自明太祖制定税率,以征收米麦为本色,诸折纳税粮者为折色,至正统元年(1436年)实行金花银,“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之后,其税率基本上没有变化。成化二十年(1484年)宪宗根据户部尚书李敏建议,将畿辅山西陕西州县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分之九为军饷。宪宗朝折银率的变化使田赋征收无形中增加了三倍。孝宗虽继承前朝税制,但人口的大量脱籍使赋税来源急剧减少,而弘治年问频繁发生的严重天灾又使孝宗无法在常赋之外另行加派以弥补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孝宗采取了多种措施用以加强管理和节用,以确保赋税的征收与合理使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孝宗加强赋税管理与节用的措施
(一)设专官总督粮储以加强催征
弘治初年山西由于管粮官受贿并纵容粮里书算作弊,军卫官舍旗军又包揽挟制、不肯上纳,至使粮草连年拖欠,收到的也大多亏折。为此弘治元年闰正月孝宗任命山西布政司右参议王盛总督粮储,授权他如当地府州县管粮官并提调正官有催征违限及纵容各仓官串通势豪军民人等作弊者,军职并文职五品以上参奏逮问,五品以下直接送布政司理问。同年七月又派贵州布政司林迪专一提督粮草,让他务必催征所属税粮,并往来湖广四川会同各该管粮官员催督,该纳贵州仓库粮米银布,必须依期完足,毋得似前拖欠,怠玩职守纵容作弊者依法惩处。同时,又命天下岁报钱粮文册,以掌握各地征收情况,年终不到部者官吏提问,半年以上不到者罚俸二月。对于征粮起运,则规定必经布政司管粮官查核方许起送,运输误期者每违十日罚米一石,折纳银三钱,舟未至谢先诈投文者兼治其罪。
(二)改善仓储和漕运以减少损失
对于已征入仓的粮草,明延一方面制定措施,防止贪污亏损,如弘治八年移文抚按等官督令所属修顿署将年分米谷数目按编号贴在预备仓上,两司巡守以时查盘,侵欺毁折者罪之。并进一步规定各府县预备仓粮凡遇查盘每石准开耗一升,三年准三升,三年之外不准开耗;若亏折百石以下者从常论罪,责偿其侵盗等项,亏折百石以上者从重论罪。
古代的漕运
另一方面则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粮草损失者论罪处罚。如大同等处仓库草场多浥烂亏折,先任总理粮储户部郎中戈孜、山西参政金纯、副使刘璋、佥事萧谦等被下巡按御史逮问;现任管粮郎中、参议则去任、罚俸。对于漕运税粮,则规定把总官漂流损失五百石以上者各停俸三月,五百石以下者两月。弘治七年十一月镇江卫指挥同知陆潮督运粮船失火,损正粮一万八千余石,死军夫五人,陆潮及本管千百户和把总、参将都指挥佥事,总督漕运都御史,总兵官都督佥事都被逮京治罪。
(三)整顿改革盐法
明代的盐制为官督商贩,官府收买灶户所产之盐为官盐,每引(四百斤)支米一石,然后让商人根据开中法,输粮边境以换取盐引,在指定的盐场和区域提取贩卖,盐诛之外余盐贮于盐场,以备不足,犯私盐者论罪。开中法使边境粮储充裕,国防巩固,也使政府从中获利甚巨,盐税成为维持明朝统治的重要支柱之一。明中期以后,盐法却逐渐遭到破坏。对于制盐灶户,明初沿袭宋元旧制,对之优恤甚厚,给草场土地以供其樵采耕种并免其杂役;正课之外多制余盐每一小引给米一石;灶户犯死罪以上仅计日煎盐以赎杖。后米,明廷设总催管理灶户,对其多方盘剥,加之山场草荡多被豪势占据,仓敖锅盘年久损坏,灶户日益贫困,大量逃亡,盐课严重亏欠。另外,一些势豪亲贵勾结奸商廉价收购以图巨利,使开中商人多年等盐不得,无利可图,因而不肯报中,边防绪备日益空虚。
为此孝宗于弘治元年七月派户部左侍郎李嗣、刑部右侍郎彭韶俱兼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清理两淮、两浙盐法。命其督同巡盐御史并运司官亲历各场,对于“官豪势要顶名报中,嘱托有司多买私盐、装载大包、强掣挽卖等人拿问罪,盐没入官。”“总催有递年豪猾不惧法度、虐害灶丁侵欺盐课者,正身连当房家届牢固解京,问发充军,家下房产并值钱物件悉准折变、易盐补课”“灶丁有缺,督令有司佥补;山场草荡踏勘,不许占据。客商应给盐者即便给与,不许所司刁难。军民职官有犯并运司各场官吏人等有贪婪作弊者除三品奏请,其余就便拿问如律;运司场官果有廉能守法公道行事者,亦量加奖劝。”同时还规定有报完盐课而实串谋受贿亏欠者,场官欠课千引者其在任改任者俱律以不谨,欠万引者俱律以贪。对于各王府额外乞请和各监局以盐引助织等多加削减。
古代的盐引
此外,明廷还改革盐法,采取侍郎李嗣建议,令应支商人买灶丁余盐以补官引而免其劝借,暂停各边开中,候本司征盐完日,官为卖盐,价银三分之二充边储,留其一以补商人来交盐价。弘治五年又取户部尚书叶淇建议,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
(四)皇室带头精打细算、节约用度,力求做到收支平衡
孝宗严格控制内廷的用度,“弘治时,发内帛修清宁宫,停四川采木”,“停免苏、杭、嘉、湖、应天织造”。同时压缩皇家宗室开支,除拒绝各王府如秦王、周王等额外增禄要求,还规定各王府建造府第只给半价,第舍仪仗非甚敝坏者自行修茸;自亲王以下者薨逝停止赐祭,不给斋粮麻布。对于佛道及闲杂人员等滥费则严加控制。如淘汰武当山食粮道士四百人及道童千余人,减其油蜡香烛等三分之一,规定户口食盐钞绢不许截留以修宫观。
此外,还想方设法通过多渠道增加粮银收入。为了将荒废耕地利用起来,明允许山西陕西等地荒田附近百姓或有力之家承种,原粮一石暂收银一至二钱,草一束收银一分或五厘,俟本主复业后仍旧给还。之后又规定清查天下逃民抛荒田地,“有为豪右所据而里陪粮者渚自首认粮免追花利,过三月不首罪之。”
开荒
孝宗时期还在情况紧急时制定一些临时措施,如以西北边镇有警,募山陕等处农民纳银免考补吏,募河南等处阴阳医学僧道义民纳银补官;取陕西等处诸司问刑赎罪银两;令文职因事为民者纳米草与冠带闲住;令管事立功者纳米草还职。又如弘治十四年为赈辽东大饥,令入关贾卖者纳银三两五钱,告回原籍祭扫者纳银一两。还让云南土官袭五品以上者纳谷三百石,六品以上者纳谷一百五十石等。
二、孝宗赋税政策的实施效果
总的来说,尽管在弘治时期,孝宗的括户政策未能取得成功,但却通过其它措施弥补了纳税米源减少所造成的损失,虽然弘治朝灾害比较严重,但在孝宗的努力之下,从总体方面来说,依然呈现出一种繁荣的态势。
孝宗农耕图
“从赋税收入情况看,明代历朝国家赋税收入,洪武、永乐、宣德三朝为高峰。正统中,由于将江南重赋官田改依民田起科,赋税收入锐减至二千六百余万石。从此以后,景泰、天顺、成化,始终徘徊于二干五百万至二千六百万石之间。而弘治朝却增至二千七百万石,成为明朝中叶岁入的高峰;”而这一数字是在年均减免税粮近九百万石情况下取得的。以此来看,弘治朝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国富民安的局面,或者说至少应该是一个经济与社会均较为稳定的时期。孝宗朝在户籍下降、灾荒严重及剥削率未增的情况下保持原有收入,显然要归功于强化赋税管理等措施所取得的效果。
三、孝宗的赋税政策成功的原因
从赋税征收来看,在封建社会,税粮的征收要经过许多手续,从最基层粮长里长的催征,到长途的运输,最后经仓管人员核实入仓,如果层层克扣作弊,加之漕运中的意外损失,征收的税粮显然要大打折扣,从而造成了田赋的拖欠。在仓储中仓管人员的贪污和玩忽职守,则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盐课征收中也是如此。总催克剥灶户,至使其日益贫困,生产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逃亡,盐课不断亏欠。而场官则串谋作弊,假报盐课,私卖大量余盐,使官盐壅塞不行。这些都是管理系统中的漏洞所致。
明孝宗继位之后的第一件事便是整饬朝纲,对一些阿谀逢迎、 朋比为奸的官吏进行严厉制裁。同时完善了明朝的官吏考察制度,严格考察人才,任用贤能,使得正直官员能充分施展抱负。使得弘治年间“众正盈朝,职业修理,号为极盛”。因而,在弘治时期,孝宗能通过对“人”的调整借以达到自我调节和整顿以堵塞漏洞。
名臣李东阳
此外,弘治朝的政治比较清明,孝宗能接受群臣的正确谏言,包括对皇帝本人的谏诤,如节约宫中用度、减少斋酪费用等。虽然孝宗后期沉溺于崇道斋醣,理政减少,但并未影响弘治朝的整个政局,所以能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整顿,这也是孝宗的赋税措施能得到较好的贯彻和产生较为理想的后果原因之所在。
明孝宗
结语
弘治时期,孝宗在推行一系列赋税措施的同时,为减轻人民负担,在位期间正式推广均徭法,努力减免杂役赋税。 弘治元年至十七年,“减免数额在700万石一下的,只有一年;减免700万石到800万石的有五年;减免800万石到900万石的有十年;减免900万石以上的有两年”。
总的来说,在明朝中叶严重社会危机的大环境下,孝宗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统治。整个弘治朝外无大的战乱,内部也相对安宁,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是明朝历史上少有的清明时册,《明史》 说“太祖、成祖而外,可称者仁宗、宣宗、孝宗而已”,“孝宗独能恭俭有制,勤政爱民,兢兢卡保泰持盈之道,用使朝序清宁,民物康阜。《易》曰:‘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艰贞无咎。’知此道者,其惟孝宗乎!”这虽然其间有不少溢美之词,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是十分公正的。
参考资料
《明孝宗实录》
《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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