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我们都有一颗飞奔归家的心;有钱无钱,回家过年!回家是为了与父母相伴,为了宽慰父母的相见之情,团聚之愿。
而在古时候,如果父母年迈在世,就会尽量不长期待在外地,如果不得不去外地必须告诉父母,我要去哪里,我为什么要去,我什么时候将会回来,同时还安排好父母的供养事务,这就是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由来!
“存留养亲”,是指即使死刑犯将要赴死,徒流重犯将要长期限制自由或者流放远方,如果他们是独生子女,且犯的不是十恶不赦的罪,那么可以暂缓执行或变更为更轻的刑罚执行方式,让他们回家侍奉年长的父母后,再作选择的法律制度。
不问古今,孝顺与团圆都是值得弘扬的家庭美德,这是对父母赡养和侍奉的孝道要求;即使对被判处了死刑及徒流的重犯也有同样要求,所以才会顺应伦理产生了“存留养亲”这种孝道体现在法理上的制度。(徒流是古时候的主要刑罚方式,包括徒刑和流刑,流刑就是将罪犯流放发配到边远地区,终身很难再回家的放逐,判处后很难有陪伴父母的机会)。
通常被提请留养的罪犯,最终都会获得批准减刑,死刑可以减为流刑,流刑也可减轻,古时为什么要对重刑犯实行这样既人性又人道的规定呢?背后是基于什么样的价值考量呢?
01
“存留养亲”刑罚减免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在战乱频繁的古代,一个家庭有需要侍奉的祖父母或者父母的情况很多,许多家庭因为战争等因素没有壮丁或者壮丁不能在家,如果这个家里除了罪犯本人又没有其他可养亲侍奉之人,那么谁来为父母养老送终呢?
在深受儒家思想“孝道”意识影响的情况下,子孙是必须尽养老送终义务的,那么对只有独生子而其又是重刑犯的父母来说,养老的权利就很难获得保障。
北魏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其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散之列。”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为了解决这种现实情感冲突,创制了“存留养亲”制度,仁爱的孝文帝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身犯死罪,但是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的,让罪犯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才是人道的。
父母七老八十正是享天伦之乐的时候,如果唯一的赡养人都不能陪伴终老,将会老无所终,不管身体还是心理都是苦苦不可终日的。
这一制度被后世的唐宋元明清各代继承下来并发展完善。
在唐朝时,“存留养亲”制度规定得更加明确,只要犯罪的人不是十恶不赦的罪名,那么父母和袓父母在80岁以上,或者身患不治之病,家中没有21到29岁的壮丁可以照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皇帝批准留养后,如果祖父母、父母去世了,或者家中有人符合进丁标准的,应再次上奏请皇帝裁决如何处理。
宋承唐制,基本一样。到了明清时,“存留养亲”制度在规定上有所修改,将可以提出留养申请的死罪范围缩小,(包括盗窃官物、强盗、窃盜、放火、发冢、受赃、诈伪、犯奸、略人、奸党、故出入人罪等)的死罪都不得提请留养。
但明清时将老人的年龄范围下降到70岁以上,比之唐宋时减少了十岁的年龄,疾病的范围也有所扩大,由不治之症扩散到残疾不能处理者,或者寡妇守寡满20年以上,家中独子也可留养。无形之中就扩大了可申请留养的人数范围。
“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是传统伦理宗法思想体现在法律上的结果,既有伦理对家庭孝道的要求,又有法律融入道德后人性体现,符合人性和社会的朴素价值追求。
02
“存留养亲”减免刑罚制度的伦理价值所在
“存留养亲”制度的本质目的并不是减轻罪犯的刑事责任,无视罪犯的危害性,而是为了维护稳固的家庭伦理关系,在以家庭为主要社会构成单元的古代,侍奉父母是家庭最主要的职责所在。
特别是古代的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有立法的需求,亲亲、尊亲是潜在的伦理价值追求。
而父母年老时,最渴望的是亲人的陪伴,老有所依,老有所伴,老有所终;“存留养亲”制度就可以解决这类特殊人群的伦理情感需求。
这样既可以满足老人的情感寄托和精神慰藉,又可以让年老之人对亲人获得情感眷念;毕竟家人是人一生最长久共同生活的相伴,其中有熟悉的味道,还有发自血缘的情感连接,如果在最孤独,等待终老的过程中,自己的儿子可相伴左右,也算了了人生遗愿。
在古时物质条件和生活条件不是太发达的情况下,人的精神焦点往往集中与亲子血缘关系上,亲人的陪伴是最有价值的情感需要,对弥留之际的老人来说,有子送终就是此生无憾。
父母之间的情感联系,既是丰富感情的延续,又是相思敬爱的体现;如果在儿子犯下杀头之罪后,还能从公权利的保障过程中获得直系亲属的情感和生存救济,便可以很好的维护这种潜在的“只是亲人,不是罪犯”的特殊伦理需求,是符合人性的。
因而,“存留养亲”制度从伦理上体现了人性的潜在需要,展现了人潜在的伦理价值取向,符合人作为个体又作为家庭成员的内心精神和现实需求,所以才会在法制上获得确立并延续传播下来。
03
“存留养亲”刑罚减免制度的法理价值所在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很长时间都连续存在的刑罚减免制度,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朝代的更迭,却一直延续到清代以来,它能成为一项非常成熟的法律制度,有其法理价值所在。
在古时,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许多法律充满了深厚的伦理色彩,这样可以保证在特殊情况下的伦理需要能有法可依,这项制度就体现了深远的法理价值。
“存留养亲”体现了伦理和法律融合的价值选择结果,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无中生有的,是要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价值取向而产生;而“存留养亲”制度就是来源于实际生活的需要,在伦理基础上升华出来的法理取舍;它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伦理的实现,又通过伦理的践行来实现法律的价值。
这项制度的存在促进了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引导法律追求“以人为本”的价值;在古时,法律往往是“重刑主义”,面对刑法的严厉和不近人情。
“存留养亲”打开了一扇通往人性、符合人道的窗户,以此引领人们更加珍惜眼前的美好,自然能长期获得继承和发展,这也它潜在的法理价值所在。
04
“存留养亲”制度体现了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任何法律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产生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态,而“存留养亲”制度并不是无视重刑犯的过错,而是保障与他们相连接的父母长辈的权益,内涵是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
当然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受害者家属的情感需要,但在古时重刑种类众多的情况下,毕竟是少部分的人群,而且包容和宽容的德法共治要求,自然不会导致人故意以此来作为犯罪的豁免加持。相反体现的是“以人为本”,“慎刑恤刑”的人道主义法治观念。
受“仁道”的儒家哲学思想影响,法律本身就要对老人,儿童等罪犯减轻或免刑;“存留养亲”换个角度来看,其实也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老年人的真正需要。
“存留养亲”制度有利于维护亲情的完整和伦理的稳定,符合以人为本的德治精神,也符合仁爱济世的包容。
对颐养天年的老人来说,自己的直系血亲待在身边就是爱,陪伴左右就是情,现在我们的父母何尝又不是如此。
一切以“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制度都有其传承延续的民意和良知支持,“存留养亲”就完成了这种潜在的伦理弘扬和法理交融,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结语
古时候,人们一直重视宗嗣的延续,“断子绝孙”可谓是最惨烈的诅咒,法律用“存留养亲”这样的制度来变相包容可赦之罪,可以让老人有所供养,具有道德进步意义。
统治者将他们认为重要的道德规范,潜在伦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礼与法在价值追求上的高度结合,对树立自己的仁爱形象,稳固民意都有积极价值。
“存留养亲”制度是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与现代所提倡的的少杀、慎杀,保障亲属的会见权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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