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楼抛酒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将酒瓶、花生油桶等物品从10楼窗户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房屋中介签订合同,租住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某小区10楼一处住房,房内有前租客徐某某遗留的花生油桶、洗发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张某某遗留的4个趵突泉牌空啤酒瓶。赵某某因不愿意下楼倒垃圾,先后伺机将酒瓶、塑料桶等物品从房间窗户抛出:2019年7月17日、18日,先后将1个空啤酒瓶从南侧卧室窗户抛出,坠落到小区休闲小广场,坠落在距两名业主数米处;将2个啤酒瓶从房内北侧窗户连续抛出,坠落到小区人行道上;将花生油桶、洗发水瓶、料酒桶各1个从南侧卧室窗户先后抛出,落至小区休闲小广场。未损伤人员及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以放火、决水、投毒、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现在,本判决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陈政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摄影: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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