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支出是企业经营的大坑。企业在菜市场买菜、在小卖部买日常用品等行为,就很难取得发票。

企业产生了支出但没有取得发票,那这部分支出就不会被税务部门认可,而被视为是纯利润。

这样企业就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老板在进行分红时还要缴纳20%的个税,也就是老板要为这笔费用再缴纳4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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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该怎么办呢?

不少企业会动歪脑筋买发票。

如果是以前,虽然违规但是有效。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现在是金税三期时代,税务部门用大数据查税。企业的任何一笔不合规税务处理都会留下数据痕迹,可以说任何买票抵税的行为,税务部门统统知道,不查你只是因为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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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票怕被查,不买又要承担高额税负,企业到底该怎么办?

有办法。

事实上,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

解决办法:

在采购此类产品时,可以让买方为企业开具收据,在收据上注明用途、金额、身份证号码、付款单位名称等,以及采购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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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开具的收据即可作为收款凭证,用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注意:这些收款凭证,单个商家每次(日)的销售额不要超过500元,每月销售额不要超过2万元。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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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办法,企业就避免了高额税负。

当然,用收据进行税前抵扣,也有相应的要求。其中有三条企业必须牢记:

真实性:费用为企业实际发生。

相关性: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

非经营活动性: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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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员工食堂的企业,这个办法尤其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