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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当遇到违法行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该怎么办,当然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执行异议和复议,其实还有一个救济途径就是执行监督程序,这个程序很多人是不是感觉很陌生,大家听得最多的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执行监督程序都了解得比较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具体说说。

其实执行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一样,都是上级法院的一项权利,毕竟我国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执行监督程序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监督程序,也是一项非常完善的监督程序,不但可以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还可以直接纠正其违法行为,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将案件提执,也就是把案件提级执行或者制定其他法院执行,这都是执行监督程序可以解决的,下面详细给大家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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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监督程序,是一个很完善的监督程序,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程序的监督及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的监督权力,对于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最高院和上级法院都有绝对的监督权,包括纠正和指导,甚至直接介入,比如对于下级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或者法律文书,上级法院可以指令其予以纠正,并可以同时通知其暂缓执行,如果下级法院不及时纠正,上级法院可以直接做出裁定予以纠正,同时可以对相关人员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下级法院怠于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也有督促其执行的权利,比如上级法院法院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的而不制作,或者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的而不实施,这个时候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实施,大家注意这是应当,也就是说督促下级法院按要求办案这是上级法院的义务,不是可以,是应当及时提请,如果提醒后下级法院还不做,那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制定其他法院执行的,也就是说取消他们执行这个案件的权力,让别的法院来执行,同时可以对这个法院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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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执行监督程序也是一个很完善的程序,涵盖了执行的各个阶段,所以下级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上级法院是有义务进行管理和纠正的,大家注意,这是他们的义务,因为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一旦遇到执行行为的违法情况,损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除了可以走异议复议之外,还是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个救济途径是不冲突的,是可以同时进行的,没有谁先谁后的规定。

执行是一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过程,更是一个维护法律尊严的过程,其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是直接的,所以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了更多的救济途径,也是为了当事人在遇到违法执行行为的时候能得到很好的救济,同时当然也是为了更好的监督和规范执行部门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