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一批防疫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欺诈案

根据群众举报,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所销售的大白菜标价为1.39元/斤,但实际结账价格为7元/公斤,且其它蔬菜也存在此类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邯郸市复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罚款50万元。

案例二 秦皇岛市海港区同益堂药店(森林逸城店)提供虚假进货凭证案

根据群众举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秦皇岛市海港区同益堂药店(森林逸城店)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该药店存在销售口罩价格过高、提供虚假进货凭证等违法行为。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店罚款10万元。

案例三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药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东盛”牌抗病毒口服液未明码标价。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000元。

★ 案例四 涞源县阳枝果水果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涞源县阳枝果水果店销售的开心果、松子、苹果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3000元。

★ 案例五 宁晋县佑康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晋县佑康药房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该药房销售医用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000元。

1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查办了一批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一:承德市双桥区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根据群众举报,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桥区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属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所属7家药店存在利用非法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罚款30万元。

■案例二:平乡县立钊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乡县立钊超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超市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超市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三:行唐县上碑大药房涉嫌销售三无产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行唐县上碑大药房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该药房销售的口罩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属于三无产品。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存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四:邯郸市肥乡区春天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

邯郸市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肥乡区春天药房将0.98元/瓶购进的84消毒液,以6元/瓶对外销售。 该行为涉嫌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 对此,肥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开展立案调查。

案例五:内丘县顺康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内丘县顺康大药房销售的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该药房处以1000元罚款。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快查处。

河北4市公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石家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石家庄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案例一2020年1月27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热线转来举报,反映赞皇县百姓大药房4个N95口罩收款100元。

该局于28日对赞皇县百姓大药房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药店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拟定罚款5000元,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例二2020年1月27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无极县寿康大药房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标价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该药店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无极县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0年1月26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无极县正大药房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标价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该药店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无极县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0年1月27日,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行唐县上碑大药房口罩卖15元一包,该局立即对行唐县上碑大药房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房一次性口罩售价15元,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行唐县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年1月2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石家庄萃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医用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桥西区市场监管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案例六 2020年1月27日,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高邑县天天好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口罩进价6.5元/盒,原销售价7.5元/盒,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需求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于1月26日大幅提高售价按20元/盒销售,共销售16盒口罩,违法所得200元。高邑县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对该药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000元的处罚,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衡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衡水市某些不良商家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特别是涉防疫产品(口罩、消毒液、有关药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恐慌。 衡水市市场监管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重拳打击违法行为,目前全市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1月31日,该局公布全市疫情防控期间11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桃城区仁济堂中医诊所涉嫌非法购进药品案

1月22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对桃城仁济堂中医诊所在微信群售卖预防冠状病毒中药汤剂一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中医诊所有中医诊所备案证(注册时间2019年12月10日),现场存有的中药饮片无购进票据,无供货方资质,涉嫌非法购进。 桃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非法采购的上述药品当场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所谓预防冠状病毒中药汤剂。 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22日上午在手机微信群发布了有关预防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的信息,但并未售出该汤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管理法》规定,桃城区分局给予当事人拟作出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二:深州市诚信商厦大幅度提高蔬菜价格违法案

1月26日群众举报深州市诚信商厦大幅度提高蔬菜价格。 经查深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现场约谈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1月27日下午该商厦退还消费者蔬菜价款4000余元。 1月30日,深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该商厦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三: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案

1月27日,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滨湖新区分局对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进行了调查。 经查,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从1月25日起,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内,以每包88元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共计1650包,并在网站上宣称该口罩为“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 95防流感防病菌”。 滨湖新区分局就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衡水悦华超市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1月28日,衡水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悦华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价格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蔬菜区域销售的土豆等部分蔬菜未标明价格,销售的白葱头现场标价1.69元/斤,实际结账却按1.99结账。 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目前已立案调查。

案例五:饶阳县某文具批发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

1月28日,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饶阳县希望路某文具批发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该文具批发店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三十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

1月30日,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三十药房(地址,故城县医院东50米东路北)进行检查。 发现该药房自1月23日以来,销售青岛千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成人PM2.5阀门口罩三百个,该口罩进价每个12元,零售价每个20元,共销售300个。 在疫情期间,该行为涉嫌违反巜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另外发现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

案例七: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森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森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现场在售的东阿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体温计与河南圣安瑞达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角棒式体温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它货架上的药品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 目前,高新区分局就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森药房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销售药械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八:景县德润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便民大药房涉嫌高价销售口罩案

1月28日,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景县德润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便民大药房涉嫌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该药房在2020年1月23日开始销售惠友牌立体防尘口罩(非医药),该口罩是当事人在2020年1月23日自己开车到石家庄市购进的,购进价每个2元,共购进1000个; 经取证,该药房以每个8元的价格售出了903个,其余的97个用于本店职工及家人使用。 没有进货凭证。

该药房销售的惠友牌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无专业柜台销售。 该口罩非医用,属于一般商品,该药房存在经营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准之外的商品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九: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口罩虚假宣传和哄抬物价案

1月30日,冀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局市场监管指挥中心分派的涉及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案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办的店铺内经营的口罩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和哄抬物价行为。 目前,对该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十:阜城县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城县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1月27日,多名消费者举报阜城县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口罩价格问题,阜城县市场监督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商场购进口罩2500个,进货价为每只1元,销售价格为1.5元,没有明码标价,已销售1900个,剩余600个被暂扣(该产品为三无产品)。 阜城县市场监管局拟处罚该单位涉嫌未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按产品质量法处罚案值的30%计750元,以上合计: 8600元。

案例十一:安平县南关村明亮卫生室高价销售过期口罩案

1月28日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明亮卫生室进行了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内有一整包和一小包(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口罩,共计216个,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有效期时间为二年,为过期二类医疗用品(疫情期间口罩具有传染性属二类医疗器械)。 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卫生室负责人称销售了一包,销售价格为50元/包。 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过期口罩开据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物清单,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不合格医疗卫生用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目前安平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进一步深入调查。

唐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理念,把疫情防控当作首要政治任务摆在当前最重要的位置,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发挥执法职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为人民把好防控关。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加大执法的密度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如静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捆绑销售消杀用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最高限额十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688元,并处罚款6880元。

案例二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滦南县永丰劳保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销售产地标识为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一次性医用口罩(粉色),产品注册证编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40480号,批号: 161102,该口罩产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2日,失效日期是2018年11月1日,该口罩已过期失效,产品货值金额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粉色)1小包,罚款41000元。

案例三

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对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房摆放销售的“东盛”抗病毒口服液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房处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

案例四

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对唐山市路北区民谊康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房在店内货柜销售的“一次性使用PE检查手套”(产品备案凭证编号: 鲁临械备20160019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房处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

案例五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迁安市迁安镇德州文百商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销售口罩224个,未发现口罩的价签。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目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六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丽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各庄亿仁美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口罩等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邯郸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出重拳、亮利剑,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现公布首批5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1、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欺诈案。2020年1月28日晚,根据群众举报,复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2020年1月26日所销售的大白菜标价为1.39元/斤,但实际结账时以7元/公斤价格销售,当日共售出15笔;该店销售的其他蔬菜也存在此类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成安县快安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该药房于2020年1月27日销售3M口罩的价格为5元/个,而次日(2020年1月28日)销售的同型号3M口罩的价格为20元/个,此行为涉嫌哄抬物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行政罚款。

3、邯郸市友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该公司将员工福利口罩(赠品)以每个35元、38元销售给顾客12个,本不应销售,也未明码标价。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432元,并处5000行政罚款。

4、肥乡区春天药房哄抬价格销售消毒液案。该药店以0.98元/瓶的单价,购进84消毒液30瓶,疫情前销售价格1.5元/瓶,疫情防控期间以6元/瓶抬价销售,提价幅度512.25%,违法所得135元,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肥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处予5倍罚款675元;未明码标价行政罚款2000元,合计行政处罚2810元。

5、肥乡区福和堂医药商场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该药店以1.1元/个的单价,购进长春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50个,疫情前销售价格2元/个,疫情防控期间以5元/个抬价销售,提价幅度达354.55%,违法所得150元,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肥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予5倍罚款750元;未明码标价罚款2000元,合计行政处罚2900元。

省纪委监委通报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典型问题↓↓↓

1.邯郸市疾控中心主任董伯森履职不力,受到停职处理。

2.邢台市广宗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永豪,县公安局副政委王文兴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奎章3人履职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保定市唐县雹水乡黄金峪村党支部委员蔡忠仓擅离职守、参与群众带彩打麻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党支部委员职务。

4.行唐县委巡察办二级主任科员安静宇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鹿泉区宜安镇西邱陵村党支部委员常海书擅离职守、弄虚作假 ,违反工作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张家口市宣化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全面排查不彻底,相关领导包联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宣化区委书记张聪受到诫勉,宣化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张国庆、区公安分局政委郭晓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灯灯 主编:菜根

消息来源:网信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