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广西又发生一起确诊患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拒绝检查,放任人群传播病毒的案件,当事人已被立案侦查。这已经是广西第2例因隐瞒疫情接触史被刑事立案的案件。按“两高”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

内蒙男子隐瞒事实导致防城港数百人被隔离观察

2月6日,防城港市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宋某建(男、47岁、内蒙古人)于2020年1月27日至1月31日因出现喉咙痛、发热等症状到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月31日,被收治入院隔离治疗。2月2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就诊期间,其隐瞒与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王某某的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医生的检査,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多次到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并造成数百名群众被隔离医学观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宋某建的行为违反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l级响应的相关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于2月5日对宋某建立案侦查。

此前,也是防城港,一名确诊病例患者在确诊前强行离开医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防城港一患者拒绝配合治疗逃离医院被抓

防城港市一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确诊前因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强行离开医院。警方2月5日通报对其立案侦查,目前患者已被带回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隔离收治。

据警方介绍,患者张某莉于1月29日8时到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安排到感染科隔离治疗。当天下午16时许,张某莉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强行离开医院,直至1月30日凌晨1时才被医疗人员接回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张某莉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警方认为,张某莉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天前,玉林一名确诊患者也因为隐瞒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并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病毒传播危险,被立案侦查。这也是广西首例确诊患者因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

隐瞒接触史,玉林一确诊患者被立案侦查

2月2日,玉林市公安局通报: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薛某某已被隔离收治,目前病情稳定。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这是此次疫情防控中,广西首次有确诊患者因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

故意隐瞒病情和接触史,在全国多有发生

四川:老人隐瞒事实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2月3日,四川雅安发布通报,69岁男子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

通报称,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当地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男子谎称菲律宾回来,多次参加宴席致4000余人隔离

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

据当地英林镇嘉排村发布的《致嘉排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中介绍。该村出现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一人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

之后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疑似感染多位亲属。根据相关报道,该名男子参加的两场宴请,导致四千余人居家观察隔离。引起全国网友的愤怒。

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疫情面前,请不要说谎!

这是底线。

否则将会严惩不贷!

广西头条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