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在疫情排查工作中发现,有人故意隐瞒其从武汉转车返衡情况。 公安机关查证,桃城区居民李某2020年1月17日从汉口火车站转车返衡,滞留10余个小时,回家后向居委会隐瞒行程,不按政府要求登记,并在此期间到多户亲戚家串门,且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月2日,李某出现发热现象,去某医院诊治。所幸,李某现在已排除其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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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关于传染病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是个人应该尽的法律义务。上述刻意隐瞒疫区旅行与接触史的行为不仅危害自己与身边人的健康,而且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民事、刑事处罚。
如果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或疑似感染而故意隐瞒
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或疑似感染,却故意隐瞒疫区旅行与接触史,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很可能是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实际携带而误以为自己未携带,但刻意隐瞒
如果市民实际携带了病原,且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由于其刻意隐瞒疫区旅行史,不遵守相关规定,客观上仍有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风险,也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实际上未携带病原但刻意隐瞒
哪怕市民实际上并未携带病原,但是在疫情防控时期刻意隐瞒疫区旅行与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相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当前,社会各界正在全力抗击疫情,广大医务工作者正冒着风险奋战在一线,努力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公安机关昼夜不休,全力做好各类排查安检,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努力为大家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作为普通民众,主动申报相关接触史,不仅是对自己、他人的健康安全负责,更是对宝贵医疗资源的保护。 如实报告疫区旅行与接触史,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责任。
来源:衡水发布
编辑:张百胜
审核:王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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