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政府不仅把重庆市抗疫办买的口罩征用了!不仅如此,还被爆出此前把湖北黄石市买的口罩也征用了!

网友非议纷纷。有的调侃说:从我门前过,留下买路钱!有的说:大理欠理了!

此事被曝光后,大理市表示正在协调处理。我相信“风月同天”,这事应该会得到各方互相谅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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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网上对大理市主要是批评,但其行为倒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也有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大理市的“行政征用”并非完全师出无名。但其瑕疵也是明显的,姑且不说其讲政治顾大局的站位不合格,也不说这批在途物资所有权是否已归属于重庆,只说国务院办公厅刚发过紧急通知要求,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由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仅此一点,也可见其忙乱得有点失态了。

目前,我国还没有行政征用的专门立法。根据国内外的实践,为了公共利益的急需,政府既可以对不动产、也可以对动产(如防控疫情所需的医用口罩)甚至劳务进行征用。

疫情紧迫,大理市征用家门口的口罩,虽然符合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但是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树立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国家应将行政征用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毕竟对政府行政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

比如,征用主体?哪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征用?乡镇政府可以吗?

征用程序?谁决定?谁执行?决定和执行流程?

被征用主体的权利?有没有抗辩事由?比如这次重庆和黄石采购的防控疫情物资,运输单位是否告知了大理市卫健委?大理市卫健委是啥态度?同是抗疫所需,孰先孰后?——这是众多非议的主要原因所在。

征用行为是否可诉?比如错误征用?征而不用?补偿不到位?

补偿标准是什么?比如这次征用的口罩,是按出厂价?还是平时市场价?还是被征用主体的购入价或卖出价?

等等。

社会生活总是跑在立法前面。有了这次碰撞,也许就能触发相关领域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这,可能就是我们常说的坏事变好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