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随后,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文件,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更是明确要求复工不得早于确定的时间。企业延迟复工对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来说影响不言而喻,虽然一般来讲,施工企业春节复工时间本身就比其他企业晚,但在全国普遍延迟复工的情况下,人员、材料供给、设备供给等等因素都会导致施工企业的被动局面,尤其体现在工期以及相应损失方面。

一、施工企业能够适用不可抗力事由要求免除工期责任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条件,因此在适用上应当从严,“若随意扩大解释不可抗力而不考虑当事人特定及具体环境,则必受恶意讨债者以口实,交易安全则荡然无存”①。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条件,是否能够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法定后果,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合同性质、不同时间等因素具体识别。

就施工企业而言,疫情带来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延迟复工,导致正在进行的工程工期整体受到影响;二是人员、材料、设备所在地政府要求延迟复工,人员无法按时到岗、材料设备无法按时供应导致的工程工期延后;三是受疫情影响,如材料价格上涨、疫情防控措施、劳务用工问题等导致的施工成本的增加。笔者认为,各地政府发布延迟复工通知导致的建设工程无法按时复工或新开工的,施工企业当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更不能克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即施工企业在此情况下不承担工期延后的责任;而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明确延迟复工,且疫情未对劳务人员返岗、材料设备供应产生影响的,由于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克服”的条件,因此无法按照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工期责任,但仍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

二、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如何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9月22日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款体现了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处理原则:(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虽然在认定为不可抗力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上述合同约定要求顺延工期,但仍应对疫情引起的工期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相关应对措施,以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首先,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通知程序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款中28天的索赔时限,向业主发出工期延后的通知,且由于疫情影响的时间目前尚不确定,尽量在影响持续时间内定期向业主发送通知并在影响结束后提供证明;其次,施工企业也应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调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与业主方、下游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最后,如确实发生损失,施工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费用凭证并上报给业主,以期能够协商处理,合理分担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