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不少企业自发捐款捐物,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那么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呢?为大家总结以下几点:

一、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是发生在2020年度,应当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季报时可按账面金额扣除

在2020年4月份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额进行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三、税前扣除金额含增值税额

如果企业捐赠的是非货币资产,除有免征增值税规定外,税前扣除的金额中应包含增值税额;

四、汇算清缴时分三种情况扣除

2020年汇算清缴期,需要区分三种情形税前扣除:

1、全额扣:没有比例限制,全额税前扣除。

比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已失效)的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 限额扣: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不得扣:全额纳税调增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注意保留相关票据入账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武汉红十字会在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6号公告明确: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